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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义务需承担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新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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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52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2日4时42分,郑某倡驾驶豫A6号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新快速路新村中学路口处时,与沿郑新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掉头王某华驾驶豫某号轿车相撞后,豫某号车又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豫某号车驾驶员郑某倡以及乘车人崔某健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倡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豫A6**号车被送至新郑市镇盈之宝汽车服务站进行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25996元。豫A6号车辆登记车主为河南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2023年11月28日,河南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豫A6车实际所有权归郑某倡所有,因营运要求在该公司挂靠经营,并将本次事故主张权交于郑某倡。豫A6****号车办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郑某倡办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豫某****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新郑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华驾驶该车发生了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法院酌定合理的停运时间为20天,每日营运净收入为210元/天,停运损失费为4200元。虽然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应赔偿,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做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郑某倡停运损失费2100元(4200元×0.5)。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保险公司不能随便以"这个损失不赔"为由推卸责任,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清楚地告诉了客户哪些损失不赔。

很多老板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全赔。但现实中,保险合同里常常有一些"免责条款",比如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的约定。但这些条款要真正有效,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解释过这些内容。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示了以下几点重要风险防范措施:

1. 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小字"
保险合同里那些加粗、加黑的条款往往就是免责条款。作为企业,在签合同时不要只看保费价格,一定要仔细阅读这些内容。可以这样检查:翻到合同后面关于"哪些情况不赔"的部分,用手机拍下来,回家再慢慢研究。如果看不懂,一定要当场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清楚,最好让对方写个书面说明。

2. 保留好所有签约证据
保险公司说"已经告诉您了"?那得有证据才行!企业签约时可以要求:

3. 营运车辆要特别注意"停运损失"
如果你的企业有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等营运车辆,更要重视这一点。车辆维修期间不能接单,每天都在损失收入。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确认:

4. 作为保险公司更要规范操作
如果你的企业是保险机构或类似责任方,不要以为让客户签个字就完事了。法院现在对免责条款的审查越来越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真正理解了条款内容。建议:

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一个签字都可能关系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花10分钟认真看合同,可能为你省下数万元的赔偿。无论是作为投保企业还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一方,都要把合同条款的明确告知和理解放在首位,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范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