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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诉讼期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仍需对实际施工人担责-新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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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479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6月15日,新郑市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某社区合同》,新郑市某公司将新郑市某社区景观工程发包给浙江某公司施工,合同固定总价2090000元;园建水电部分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保期满二年后退还;绿化部分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20%,第一年退还10%,第二年退还10%。

2022年6月30日,浙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将案涉景观工程整体转包给上海某公司,合同固定总价1922800元。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公司进场施工,于2022年9月7日验收合格,结算金额为2009943.13元。

新郑市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浙江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23年7月25日支付400000元,共计1400000元。上海某公司按照浙江某公司要求开具发票1341021.68元,浙江某公司扣除8%管理费后向上海某公司支付1280000元。

新郑市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曾签订《情况说明》,约定以房屋抵偿剩余工程款,但截至庭审时尚未实际履行。上海某公司起诉要求浙江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质保金609943.13元,并要求新郑市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庭审结束后,新郑市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支付了609943.13元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浙江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支付609943.13元及利息;新郑市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海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新郑市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新郑市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浙江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恶意支付,不能免除其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核心观点:发包人在诉讼期间明知可能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却擅自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这种"临时转账"行为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我只跟合同上盖章的公司打交道,跟下面干活的没关系",或者"我赶紧把钱付给合同方就没事了"。但现实情况往往没那么简单,本案就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风险一:转包行为等于"埋雷"

浙江某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上海某公司,虽然双方签了合同,但法院认定这是违法转包,合同无效。有些企业认为"园林绿化工程不需要资质",可以随意分包,这是大错特错!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严禁整体转包。即使工程验收合格,实际干活的公司也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企业应当记住:分包不等于甩手不管,违法转包只会让问题更复杂

风险二:实际施工人有"特别保护"

上海某公司作为真正干活的公司,虽然没直接跟新郑市某公司签合同,但法律特别规定:当承包人欠钱不给时,发包人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负责。这就像"欠债还钱"的连带责任——你作为发包方,如果没把钱付清给承包方,而承包方又没付给实际干活的人,你就要"兜底"。别以为躲在合同后面就安全,法律对真正干活的农民工、小公司有特殊保护

风险三:诉讼期间"临时转账"是"白忙活"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新郑市某公司在二审开完庭、判决还没下来时,赶紧向浙江某公司转账60多万元,想证明"钱已付清"。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这是"恶意支付"!因为你明明知道法院可能判你向上海某公司付款,却故意把钱转给浙江某公司,这就像欠A的钱却突然把钱给B,明显是逃避责任。诉讼期间的任何支付行为都要三思——不是付了钱就万事大吉,搞不好反而坐实"恶意逃避"

给企业老板的3条实用建议

  1. 管好你的"钱袋子"
    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保留完整凭证(发票、转账记录、验收单),确保每笔钱都有据可查。特别提醒:采用"以房抵款"等非现金方式时,必须完成房产过户等实质手续,否则法院仍会认定"欠钱未付"。

  2. 诉讼期间"别乱动"
    一旦涉诉(特别是建设工程纠纷),切勿擅自向原合同方支付剩余款项。应先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支付方式。临时转账看似"解决问题",实则可能"雪上加霜"。

  3. 从源头避免"转包链"
    选择有资质的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如果发现承包方存在转包行为,及时叫停并重新安排。记住:你省下的管理费,可能变成日后的赔偿金

很多企业总觉得"官司离我很远",但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高发。本案中新郑市某公司原本只需付一次钱,却因违法转包和诉讼期间的错误操作,不仅没省下钱,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企业经营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法律账——规范一分,风险减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