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追讨欠付工程款-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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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4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9月9日某甲公司中标新郑市某局xxx高速匝道内绿化工程一标段的工程,采购编号:新财购-2019-72号。
同日,新郑市某局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新郑市某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河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郑市某局xxx高速匝道内绿化工程一标段;2、工程地点:xxx高速匝道内;3、工程内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土方调配、垃圾清运及好土回填、土地平整及地形塑造、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水电系统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土方调配、垃圾清运及好土回填、土地平整及地形塑造、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水电系统工程)。2、承包方式:专业承包即优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验收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养护期满移交甲方。四、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19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10月9日2、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3、绿化养护期:12个月,自建设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中标价款为人民币11605558.26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双方一致同意建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3、完成合同金额的5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工程养护期满经甲方最终验收后,按照审定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5、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及税务部门(项目所在地)认可的等额正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十三、保修责任1、绿化养护期为:12个月,自建设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2、绿化养护期内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新郑市某局在合同甲方处盖章确认,某甲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签字确认。
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0日开工,2019年10月10日竣工,2019年11月8日完成初验,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在竣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
2023年2月21日新郑市审计局对案涉工程出具新审投报〔2023〕xx号审计报告,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8日进行终验,第一标段审定金额为10186062.76元。
新郑市某局向某甲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6963334.96元,某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向新郑市某局开具了金额为6963334.9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原告张某称其借用某甲公司的资质,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为案涉工程投入资金、苗木采购、机械租金、人工工资、养护费用等及支付费用的详细银行流水,其中银行流水显示上述费用均是通过案外人王某的账户支付,王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王某,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受雇于张某,作为张某承包的xxx高速匝道内绿化工程一标段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期间,通过本人支付苗木采购、机械租金、人工工资、养护费用等款项,该款项均是张某投资。特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提交其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某甲公司收到新郑市某局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税费后通过原法定代表人孙某、出纳张某的个人账户转款给张某的中信银行个人账户,金额约630多万。
某甲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9年9月9日某甲公司与新郑市某局签订招标《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新郑市某局xxx高速匝道内绿化工程一标段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由张某全部投资、管理、施工、养护,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方。该工程经新郑市审计局审计,合同审定总金额为10186062.76元,新郑市某局已支付工程款6963334.96元,某甲公司扣除税费后已支付给张某,目前新郑市某局剩余工程款3222727.80元未支付。该工程自始至终由张某投资、购买材料、机械租赁、现场管理、人工工资支付、验收、苗木养护、项目审计等工作,张某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享有者,因工程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苗木商、机械租赁方、养护人员多次向张某要求支付费用,该工程某甲公司未投入资金。特此证明!某甲公司在证明上盖章确认,前法定代表人孙某在证明上签字确认,证明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局在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3222727.80元范围内向张某支付工程款3222727.80元及利息(以322272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直接点破了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常见误区:很多发包人认为"合同只和承包人签,与实际干活的人无关"。但事实并非如此!法院明确判决:即使发包人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只要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仍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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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特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工程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时,实际干活的"包工头"虽然没有直接和发包人签合同,但法律赋予了他直接向发包人要钱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借用某甲公司资质,但法院认定工程是他真正投资、管理、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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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理由:新郑市某局辩称"某甲公司没开足额发票,所以不该付钱",但法院指出:开发票只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借口。这提醒企业:不能把"对方没开发票"当作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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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有讲究:工程款利息不是从完工日算,而是从最终验收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工程2020年10月8日终验,利息就从10月9日起算。拖延付款不仅欠本金,还要额外付利息!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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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盯紧"转包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写明:"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必须分包,要求承包人提前报备分包合同和实际施工人信息,并保留书面证据。 -
现场管理要"看得见"
建立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定期检查施工人员社保、工资发放记录。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或工资由他人支付,要提高警惕,及时要求承包人说明情况。 -
付款条件要"写清楚"
避免简单约定"开发票后付款",可改为:"发包人收到合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保留要求补开发票的权利,但不能因发票问题完全拒付工程款。 -
结算流程要"跑起来"
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启动审计结算,避免像本案拖到2023年才出审计报告(工程2019年就完工了)。拖延结算会导致利息损失扩大,本案中利息多算3年多! -
发现风险要"早干预"
如果农民工、材料商直接找你讨薪要钱,说明可能存在实际施工人。这时要立即要求承包人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避免被认定为"默许"转包行为。
这个案例给所有发包人敲响警钟:工程款不是"付给合同相对方"就万事大吉了!必须管好项目全流程,特别是要关注"钱到底花在谁身上"。对于承包人来说,随意转包不仅可能拿不到钱,还会导致合同无效,得不偿失。工程建设领域风险多,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才是企业真正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