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确保收款人具有合法授权,避免重复支付风险-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8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3年8月2日,林州市市政工程处中标兴林路西延道路工程。2013年8月14日,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林州市市政工程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兴林路西延道路工程;工程地点:王相路至幸福庄;工程工期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1月20日。2013年8月,李某江(乙方)与林州市市政工程处(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兴林路西延道路工程;工程地点:王相路至幸福庄;工程工期: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1月20日;第四条1、竣工验收及结算方式,乙方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所负责的施工内容。经业主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决算工程款,工程款以业主、财政、审计决算为准,分别按业主规定的三三四取得工程款。2.费用:甲方在乙方承担工程决算价中提取1%用于工程管理费用,由甲方分别在三次拨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016年2月3日,李某江在"现金付出凭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兴林路西延工程款100万元。同日,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二张,收据载明,收到李某江税款53900元、10000元。2016年2月3日,田某喜在"现金付出凭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兴林路西延建设费用100万元。同日,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二张,收据载明,收到田某喜税款53900元、10000元。2016年2月5日,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江转账436100元。2016年2月5日,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田某喜转账436100元。2017年1月24日,田某喜向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将兴林路西延工程款转给郭玉林50万元,用于归还田来喜借款。2017年1月26日,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郭玉林转账50万元。2017年4月5日,李某江作出《兴林路西延收款情况及去向》,该文件载明:"从林州市市政工程处支取共计叁佰叁拾万圆整。其中.1.壹佰万圆给李某江。(其中包括税款及承兑汇票贴息)2.壹佰万圆还田现州。(其中除掉税款、管理费及承兑汇票贴息)经田某喜手。3.捌拾万圆支付混凝土款。(其中除掉税款、管理费及贴息)经李某江手。4.伍拾万圆还郭玉林款(田来喜借款),经田某喜手(其中除掉税款、管理费及贴息)。项目负责人:李某江情况属实2017.4.5"。2018年8月13日,委托人田来喜与受托人田某喜向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兹有兴林路西延道路工程建设投资人田来喜委托李某江作为代理人于2013年8月9日与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因在道路建设施工中投资人田来喜资金紧张,无法继续投入资金进行施工,在此情况下,田来喜、李某江将此项工程移交给田某喜,由田某喜继续投入资金完成该工程,并负责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事宜。"2019年10月9日,林州市审计局作出林审投报[2019]28号审计报告,确定工程结算总额为3,232,407.08元。
田某喜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6,424.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田某喜的诉讼请求,认定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工程款流向合理支付了款项,田某喜无法证明其对剩余工程款拥有独占权利。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问题很简单:田某喜虽然声称自己是后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拿到工程款,但他自己提交的证据《兴林路西延收款情况及去向》反而证明了工程款已经和李某江一起做了明确分配。法院一看这个文件,就知道田某喜已经认可了工程款的去向,不能再回头要钱了。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大风险点:支付工程款时没确认好谁有权收钱,可能要付两次!
想象一下,你公司作为总包方,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A,但后来B又拿着合同找你要钱。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确实有权代收,你就可能被迫再付一次,白白损失一大笔钱。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以下几点建议请务必记牢:
-
谁收钱,谁签字——没有书面授权不付款
本案中,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有李某江签字确认的《兴林路西延收款情况及去向》,证明田某喜有权收取100万元。企业支付每一笔工程款前,必须要求收款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明确其有权代表施工方收款。特别是当工程涉及多个施工方或中途换人时,更要核实清楚。口头说"没问题"不管用,必须白纸黑字。 -
付款记录要完整——做到"钱去哪了,一清二楚"
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保存了完整的付款记录:现金付出凭单、转账凭证、收据、委托书等,每一分钱都"有迹可循"。建议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详细记录:付给谁、什么时间、多少金额、依据什么文件、对方是否签字确认。这些材料平时看着麻烦,一旦发生纠纷就是救命稻草。 -
工程款分配要"三方确认"——避免日后扯皮
本案中,李某江和田某喜对工程款的分配有争议,但因为他们2017年共同确认了《收款情况及去向》,法院就认定了这个分配方案。企业如果发现工程可能涉及多个实际施工人,应当主动组织各方(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如何分配,并让各方签字确认。不要以为"他们自己会解决",最后麻烦可能落到你头上。 -
工程移交必须签协议——别让"口头交接"埋隐患
田来喜将工程移交给田某喜时,有书面《委托书》证明。现实中很多企业忽视这点,施工队私下交接工程,没有正式文件。一旦原施工方反悔,新施工方又来要钱,企业就陷入两难。务必要求任何工程移交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后续工程款归属,避免"前任欠债,后任买单"。 -
别轻易相信"我是实际施工人"——要证据,不要承诺
田某喜声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之前的分配方案。企业面对自称"实际施工人"要求付款的人,不要轻信口头陈述,必须查验: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管理记录等。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来证明其权利,否则宁可暂不付款,也不要冒险支付。
特别提醒: 有些企业为了"省事",根据"熟人关系"或"口头承诺"付款,这是大忌!本案中如果林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保留李某江签字的《收款情况及去向》,很可能就要再付一次工程款。记住:在工程款支付上,"规范"就是省钱,"马虎"就是烧钱。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高发,工程款支付环节更是风险集中地。企业只要做到"付款必有授权、支付必留痕迹、分配必经确认",就能避免90%以上的重复支付风险。毕竟,工程可以慢慢建,但冤枉钱,一分都不该多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