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私下采购公司可能要买单 - 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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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13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宜都市某某店的经营者丁某与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凌某相识。2021年1月至5月10日期间,凌某以公司名义在宜都市某某店购买烟、酒等商品,共计32902元。宜都市某某店自认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支付了5000元,剩余27902元一直未付。2021年5月17日,丁某通过微信向凌某催款:“华某,我刚刚总了个账单,您们这边合计27902元,马上要安排进货了,方便的话,年中帮忙办下”,次日凌某回复“好的”。此后,凌某多次向宜都市某某店拿货时,均说明部分货物记在个人账上。2021年12月16日,丁某微信催款:“华某,我这个月要打款了,帮帮忙处理下,合计46054元”,凌某回复:“搞不了这么多,我把我拿的先跟你搞了,前面的还要等袁总这边安排,我会跟你催着的,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部分是27902元”。2023年1月和6月,丁某又两次通过微信向凌某催收个人欠款。
丁某还以自己经营的宜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3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6808元),货物为习酒和香烟。2024年10月,丁某曾起诉凌某要求支付货款46054元。庭审中,凌某承认其中18152元是个人欠款,剩余27902元是代表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的职务行为,并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凌某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任公司经理,负责采购,相关采购系职务行为。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凌某确实是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另查明,2022年1月该公司曾向宜都市某某店购买春节礼品29862元(已付清),凌某在送货单上以经办人身份签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在5日内向宜都市某某店支付拖欠的货款27902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员工以公司名义采购,即使未经书面授权,公司也可能要“背债”!
这个案子很简单:公司股东凌某用微信下单买烟酒,没签合同也没盖章,但法院为啥判公司付钱?关键就两点:
- “身份”让对方信了——凌某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兼经理,长期负责采购,还以公司名义签过其他送货单(比如春节礼品单);
- “行为”让对方有理由相信——凌某催款时亲口说“前面的(27902元)要等袁总安排”,公司后来还补了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确认是职务行为。
说白了,公司管理松散,让别人误以为“员工能代表公司”,最后就得为员工的“口头采购”买单!
企业该怎么做?3招避免“被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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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紧“采购权”,别让员工“随便开口”
- 小企业常犯的错:老板口头让员工“去拿点货”,结果员工超范围采购或拖延付款。
- 实操建议:
- 所有采购必须书面授权(哪怕微信审批截图),明确金额、商品范围;
- 员工离职/调岗后,24小时内在公司官网、合作商群发公告“取消其采购权限”,避免“前任员工继续下单”。
(例:本案凌某2021年5月后已不再负责采购,但公司没及时通知商家,导致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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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日清月结”,别拖成“陈年旧账”
- 本案欠款拖了3年多,微信催款记录成了关键证据。时间越长,越难证明“员工是个人行为”。
- 实操建议:
- 设立采购台账,每周核对:谁下单?谁收货?谁付款?
- 超过30天未付款的账单,必须让财务部门书面确认(邮件或系统留痕),避免口头承诺。
(例:宜都某建材有限公司若在2021年就核对账目,早能发现凌某把个人消费混入公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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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严防死守”,别当“背锅工具”
- 公司随意补《情况说明》盖章(如本案),等于自认债务,想赖都赖不掉!
- 实操建议:
- 公章使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财务双人审批,禁止员工自行开“情况说明”;
- 对外发文件前问一句:“这句话未来打官司会不会成证据?”
(例:凌某补交的《情况说明》直接坐实公司责任,若当时只写“正在核查”而非“确认债务”,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最后提醒:生意场上,信任不能代替规矩。员工一句“我代表公司”,可能让企业背上数万元债务。规范采购流程、及时清理账目、管好公章,花不了多少时间,却能省下大笔诉讼费和欠款——毕竟,法院只认“证据”,不认“我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