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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未开发票不等于可以拖欠工程款-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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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22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经营的企业,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系从事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等经营的企业。2021年11月17日,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盐化二路的潜江**项目新增某系统技改工程发包给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附件中以工程量清单的形式明确了承包范围(线管、线盒、电缆安装等)。具体约定有:1、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含增值税)合计396800元,实际工程总造价(含税)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准,计价方式采取清单计价的方式;2、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承包人每月15日按实际已完成的实物合格工程量向发包人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完成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方为有效),发包人接到报表后于次月5日前完成工程进度款审核并确定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发包人后6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承包人,其支付比例为累计完成工程进度的80%(含预付款);3、工程结算及付款: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且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造价总封面需加盖公司公章且签字确认。发包人收到后15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书面回复。若资料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7日内补齐资料。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个月内办完结算(若双方对结算造价有争议,则时间相应顺延,直至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发包人在结算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将应付结算款(扣除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4、保修金: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合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直接留取。保修金的返还方式为自本工程竣工并经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计之日起,质量保修期年限内,如承包人履行了本保修书约定的相应义务,则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返还;5、发票开具: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时,应先出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方可予以支付款项;6、质量检验: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工程质量须达到现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经双方签认的材料样本标准,工程质量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设备总价2倍的违约金,发生2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7、验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中,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开始开展合同所涉项目的施工,2021年12月26日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质量合格。2022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结算造价为427251.44元,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所附清单包含26套硫化氢、2套氰化氢检测报警器的检验。

另查明,2022年5月25日,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14433.9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驳回中山某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不能以"对方没开发票"为理由拖欠工程款。听起来可能有点意外,但法院在判决中说得很清楚:"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付款是主给付义务,以附随义务对抗主要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

简单来说,开发票就像是买完东西后要小票,而付钱才是买东西的核心。如果卖家已经把东西交给你了(工程已经完工验收),你不能因为没拿到小票就拒绝付钱。特别是本案中,发包方(潜江某保科技有限公司)还曾明确告诉承包方"先别开票"、"不急",结果后来又拿"没开全发票"当借口不付款,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1. 认清合同中的"主次义务"
    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分清什么是"主义务"(如付钱、交货),什么是"附随义务"(如开发票、提供资料)。主义务不履行会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附随义务一般不会。不能拿次要问题当挡箭牌逃避主要责任。

  2. 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
    本案中,承包方之所以能胜诉,关键是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发包方曾说"先别开票"。所以,企业日常沟通中:

    • 重要的口头约定一定要通过微信、邮件等留下书面痕迹
    •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立即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 不要以为"关系好"就不留证据,纠纷发生时只有白纸黑字最可靠
  3. 付款时间要算准
    本案中,承包方最初要求从工程竣工日开始计算利息,但法院认为应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2022年12月16日)起算。提醒企业:

    • 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主张权利
    • 工程结算完成前,很难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 合同中要明确"结算完成"的具体标准(如双方签字确认之日)
  4. 别随便拿"质量问题"当借口
    发包方还主张承包方没对28套检测报警器做标定检验,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这些设备已包含在结算清单中,且已使用近两年,发包方从未提出异议,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企业要注意:

    • 收到货物或工程后要及时验收
    • 发现问题应立即书面提出,拖延使用等于默认合格
    • 不能等对方要钱时才突然翻旧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商业合作中,诚信履约是根本。企业不能因为对方在次要环节有小瑕疵,就拒绝履行自己的核心义务。只有双方都按约定办事,才能建立长久稳定的商业关系,避免陷入没完没了的官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