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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不能以抵押物存在为由拒绝立即担责-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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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41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4日,被告谢某、高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1号),抵押物为被告谢某、高某名下位于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房宿舍号楼室,建筑面积1740.56㎡,土地使用面积481.44㎡。同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鄂20汉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95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被告谢某、高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2号),抵押物为谢某名下硚口区商城号商网,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3号,土地证号:硚国用商2013第64,建筑面积12.01㎡。同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鄂20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9785号,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

2023年7月4日,被告谢某、高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号),合同约定:被告谢某、高某向原告借款金额270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4.65%,逾期加收罚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在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按月付息,每半年还款5%本金,到期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结息日为每月21日。

被告谢某龙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4号),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服饰商行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编号:川农商川东20230704001-5号),被告潘某桥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6号),被告赵某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编号:川农商行川东20230704001-7号),上述合同约定:上述被告对被告谢某、高某在原告处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

另查明:案涉《保证合同》均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均可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1. 谢某、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罚息;
  2. 若谢某、高某未还款,原告有权对两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谢某龙、赵某、潘某桥、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服饰商行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他们还钱,无需先处理抵押物)。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担保人总以为"抵押物在前,我担责在后",这想法很危险!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是:赵某、潘某桥等担保人辩称"应该先把谢某抵押的房子卖掉还钱,不够的部分再由我们承担"。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他们的理由,为什么?因为担保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不管有没有抵押物"。

为什么担保人输了官司?

  1. "连带责任"不是摆设
    很多人以为,既然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人就只是"备胎",必须等抵押物拍卖后才轮到自己。但法律上,"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

    • 债权人可以直接跳过债务人,要求担保人还钱;
    • 即使抵押物价值足够覆盖债务,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担保人立刻还款。
      (就像你替朋友担保借款,银行完全可以直接找你要钱,不用等你朋友的房子卖不掉。)
  2. 合同约定大于常识
    担保人赵某、潘某桥在签合同时没看清关键条款——合同明确写了"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先承担责任"。法院只能按合同判,不会因为"我觉得应该先卖房子"就改判。现实中,90%的担保人吃亏就吃亏在:

    • 只听业务员口头说"没事,有抵押物呢";
    • 签合同时没翻到最后几页的小字条款。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作为债权人(出借方):别让担保变"空头支票"

(2)作为担保人(企业或个人):签一字=背百万债

(3)作为债务人(借款方):抵押≠免死金牌

最后提醒
担保不是"举手之劳",而是法律上的"共同债务人"。2023年全国因担保纠纷败诉的中小企业占比超35%,多数就栽在"没细看合同"和"轻信口头承诺"。记住:合同里没写的"好处",法院永远不会支持;合同里白纸黑字的"陷阱",法院一定会执行。 签署前花10分钟读完关键条款,能省下90%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