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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不能以疫情天气为由逃避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大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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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1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5日,刘某甲(买房人)与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大冶市某小区房屋,总价款564457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交房,同时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买房人同意给予开发商60日的交付延展期。合同还约定:超出延展期仍未交房的,开发商按日向买房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刘某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直到2023年2月22日才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通知交房,实际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晚了130天。扣除60天延展期后,刘某甲认为开发商实际逾期70天,要求支付违约金3951.9元(564457元×日万分之一×70天)。

开发商辩称,因新冠疫情、极端天气和大气污染防控政策影响,应扣除55天工期,实际仅逾期25天,且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降低。开发商还主张,案涉房屋已于2023年2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具备交房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60日延展期有效,扣除后开发商确实逾期70天交房。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疫情、天气等因素,法院认为这些情况在签约时应能合理预见,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同时,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标准合理,不予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大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某甲逾期交房违约金3951元,驳回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给我们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简单地把"疫情""天气"当作逾期交房的"挡箭牌"!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开发商的抗辩理由?

  1. 签约时应合理预见风险: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此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相关防控措施相对稳定,开发商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在制定工期计划时就考虑到这些因素。就像我们开公司做计划,不能说"没想到今年生意难做"就推翻合同约定。

  2. 常规天气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暴雨、高温等天气在任何地区每年都会发生,属于行业常规风险。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应当把可能影响工期的天气因素提前计算到施工计划里,不能每次都拿"天气不好"当借口。

  3. 合同约定优先:双方明确约定了60天的延展期,超过这个期限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合同约定不违法,就应当严格履行。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科学制定工期计划: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不要为了促销而承诺过短的交房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可能的政策影响等因素,留出合理缓冲期。比如,在长江流域开发项目,应当把梅雨季节对施工的影响计算在内。

  2. 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如果确实需要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当明确界定哪些情况属于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并约定相应的证明责任。不能笼统地说"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而要具体说明何种情形、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3. 做好过程管理与证据留存:施工过程中如遇确实影响工期的特殊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政策调整等),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政府通知、气象证明、监理日志等,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买房人。

  4. 合理设定违约金标准:违约金标准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过低则可能无法弥补对方损失。建议参考行业惯例和实际可能损失,设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标准。

  5.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即使遇到延期情况,也应当主动、及时与买房人沟通,说明原因和预计解决时间,避免矛盾激化。很多纠纷都是因为沟通不畅导致的。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经营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就是"法律"。签了合同就要守信履约,不能总是指望用"特殊情况"来推脱责任。尤其对于房地产这种关系民生的行业,更应该重视合同信誉,这样才能赢得市场口碑,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