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重复查阅已了解财务资料可能被法院驳回-枝江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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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6月7日,伍某与卢某、某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伍某持股40%,卢某持股30%,某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2007年10月31日,某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30%的股权转让给了湘潭某达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至4月13日,伍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到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查阅公司章程、审核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账目、清点公司资产等,为股权转让做准备。后因股权转让未成,伍某于2017年8月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被法院驳回。2021年8月9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伍某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期间,伍某的代理人陈某宇领取了2021年5月至7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至今未归还。2022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终止解散程序,公司继续存续,并要求伍某返还印章和会计凭证。2022年5月23日,伍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再次被驳回。2022年11月13日,伍某向枝江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账簿和凭证,公司以“伍某已多次查阅且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伍某遂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伍某查阅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但驳回其对2022年3月30日前资料的查阅请求,以及对会计凭证(如原始发票、合同等) 的查阅请求。查阅需在公司办公场所内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企业如何防范股东知情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股东不能反复“翻旧账”,公司有权拒绝重复、无必要的查账要求。伍某作为持股40%的大股东,之前已两次全面查过公司账目(2017年和2021年清算期间),甚至带走凭证未还,却再次要求从公司成立起查所有资料,法院认为这会“浪费公司人力物力,干扰正常经营”,因此只支持查最近几个月的新资料。
对企业来说,以下三点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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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范围要分清“能给”和“不能给”
- 能给的:财务报告(如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等)。
- 不能给的:会计凭证(如原始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查账簿和报告,不包括原始凭证。本案中伍某要求查“会计凭证”,法院直接驳回。
企业怎么做?
财务人员平时要规范整理资料:账簿和报告单独归档,原始凭证另存。当股东要求查“所有财务资料”时,明确告知“凭证不在法定范围内”,避免因随意提供引发泄密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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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重复查账要有理有据
本案公司拒绝伍某的理由很充分:- 伍某2017年已查过全部旧账;
- 2021年清算时又查过并带走凭证;
- 之前还因查账目的不纯起诉解散公司,干扰经营。
法院认为:股东已充分了解旧账后,反复要求查相同内容属于“滥用权利”。
企业怎么做? - 建立查账登记簿:每次股东查账,记录时间、内容、参与人、归还情况(如凭证需签字领用)。
- 及时书面回复:若股东查账目的可疑(如正与公司打官司),在15天内发函说明拒绝理由,例如:“您已于2021年查阅2022年3月前的资料,重复查阅将影响经营”。保留邮件、快递凭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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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阶段更要“盯紧资料”
伍某在清算期间拿走会计凭证不还,成为公司拒绝查账的有力证据。法院强调:清算时股东领用资料必须归还,否则可能被认定“恶意占用”。
企业怎么做?- 公司解散清算时,所有资料交接必须签收,注明“限X日内归还”;
- 若股东拖延,立即发函催还并声明“影响经营将追究责任”,避免像本案中凭证丢失数月。
一句话提醒:股东知情权不是“无限查账权”。企业要像管好保险柜一样管好财务资料——该公开的透明提供,该守住的坚决不给,同时把每次查账过程“留痕”。这样既能保护股东权益,也能避免公司被反复折腾,把精力用在正经经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