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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法来源侵权商品可免赔但须停止销售-荆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12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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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鄂08民初1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永康市某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取得第779154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锯台(机器零件)、锯条(机器零件)、电焊枪(机器)、机锯(机器)、木材加工机、雕刻机(截止)。2011年6月1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浙江某森百联工具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取得第49023265号商标,有效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31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7类:汽油割草机、采茶机、电动割草机、便携机锯、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松土机、木材采伐机械、电动链锯、电动剪刀、机锯(机器)。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公证处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2020)鄂襄阳证民字第9010号公证书载明,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于2020年12月17日来到位于湖北省钟祥市钟祥土产公司对面小潘电动工具总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支付宝付款500元购得宇森黑金刚油锯一件,并获取《小潘电动工具总汇收款收据》一份。公证人员用手机对购物过程进行拍摄。

庭审中,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提交了上述公证购买实物以供核对。其中包括宇森黑金刚汽油链锯一台及相应包装、小潘电动工具总汇收款收据及潘某华的名片各一张。宇森黑金刚汽油链锯的包装盒上印有"宇森黑金刚"标识,并印有"第11701311号注册商标""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字样。该商品的出厂日期显示为2019年4月。

小潘经营部的经营者为潘某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22日。

小潘经营部于2019年从武汉购买了涉案商品,该商品的生产厂家为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程某兴取得第11701311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植物茎、柄、叶分离器(机器)、木材加工机、机锯(机器)、链锯、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搅拌机、制茶机械、喷漆机、垃圾(废物)处理装置(截止)。

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对第11701311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裁定:第11701311号商标在"制茶机械、喷漆机、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现已注销。

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某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某兴停止侵害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第779154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损失。其中第三条约定:"对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某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生产、销售的含有'宇森'标识的产品,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某兴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小潘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宇森黑金刚"标识的商品,但无需赔偿经济损失,只需支付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合理维权开支3000元。

三、核心观点:合法来源≠无责任,但可免赔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您作为销售商不知道卖的是侵权商品,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但只要您能证明商品来源合法,通常可以免除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小潘经营部卖的"宇森黑金刚"油锯确实侵犯了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因为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的商标太像了,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但法院没有判决小潘经营部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主要有两个关键原因:

第一,商品有"合法来源"
小潘经营部能证明商品是从正规渠道(武汉)购买的,且当时生产厂家武义县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持有合法的第11701311号商标。虽然这个商标后来被部分无效了,但在2019年小潘经营部进货时,这个商标是有效的,厂家生产销售该商品并不违法。这就意味着小潘经营部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商家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二,商标权人已放弃追责
更关键的是,永康市某园工具有限公司与生产厂家在2020年12月达成和解,明确表示对2020年12月前已生产、销售的含"宇森"标识产品"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涉案油锯是2019年4月生产的,正好在这一范围内。法院认为,如果让小潘经营部赔偿,最终会导致生产厂家间接承担责任,这与和解协议的精神相违背。

但要注意:合法来源只能免赔,不能免"停"
虽然小潘经营部不用赔钱,但法院仍判决其必须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支付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主要是律师费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合法来源"只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改变销售侵权商品这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企业特别是销售商注意以下几点,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纠纷:

  1. 进货前务必核实知识产权状况
    不要只看供应商有没有营业执照,还要查清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最简单的方法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商标注册情况,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文件。就像本案中的小潘经营部,如果当时能确认"宇森"商标的归属情况,就能避免后续麻烦。

  2. 保留完整的进货凭证
    一定要保存好每一批货物的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发票、送货单等。这些材料在被起诉时就是"合法来源"的最有力证据。本案中小潘经营部正是因为能证明商品来源,才免于赔偿。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进货档案,保存至少3年。

  3. 与供应商明确约定责任分担
    在采购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如果商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由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最好约定"供应商保证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样即使被起诉,也可以向供应商追偿。

  4. 收到侵权通知立即下架
    如果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律师函,不要心存侥幸继续销售,应立即下架相关商品。继续销售会被视为"明知故犯",将丧失"合法来源"抗辩的机会,可能要承担更高赔偿。

  5. 警惕"和解协议"的连锁效应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人与上游厂家的和解协议影响了下游销售商的责任。提醒企业:当您作为权利人与侵权方和解时,要明确约定是否包括下游销售环节;作为销售商,如果知道上游厂家与权利人有纠纷,要格外谨慎处理相关商品。

记住: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不知道"不是万能的挡箭牌。但只要做好上述几点,即使不小心进了侵权商品,也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免受经济损失。毕竟,法律保护的是诚信经营者,而不是那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马大哈"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