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形式简单不必然无效,但卖方需确保自身拥有产权处分权-天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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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46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刘某雄生前(已于2021年7月19日死亡)系荣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招商工作。罗某系荣成某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
2006年9月26日,经刘某雄介绍,陈某秀向荣成某有限公司购买商铺,约定购买第栋号门面商品房,房款总价为21万元。当日,陈某秀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后,荣成某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陈某秀,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收款人处盖有荣成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事由为购栋号门面房款,经办处有罗某签名”。
2006年9月28日,陈某秀与荣成某有限公司签订《门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购买第栋号门面商品房,并载明回购及包租条款。出卖人处有荣成某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栋签名,买受人处有陈某秀签名。2006年10月17日,陈某秀通过向刘某雄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共付清21万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于2010年1月18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天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天门市房权证多祥字第0**6号。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秀与荣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门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有效;但驳回陈某秀要求办理商铺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致命漏洞:合同签了、钱收了,却因不是产权人而无法履行义务,最终白白赔上诉讼费还丢了信誉。法院为什么说合同有效?因为哪怕只有一页纸的“补充条款”,只要盖了公司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收据齐全,就代表企业真实意愿,法律照样保护。但为什么又不给办过户?因为房子根本不在荣成某有限公司名下,产权登记在天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看似名字像“兄弟”,实则是完全独立的“陌生人”,一家卖房、一家持证,这不是“踢皮球”,是典型的产权与签约主体错位!
对企业来说,这教训太痛了:
- 卖房前先查“户口本”:企业出售资产(尤其是房产)时,务必确认自己就是不动产权证上的“主人”。像本案中,荣成某有限公司明明没产权,却敢收钱签合同,结果既得不回钱(法院判收据有效)、又办不了过户,还得倒贴诉讼费。建议:签约前让法务调取产权登记信息,哪怕花几百元查档费,也比事后赔几十万强。
- 收付款别走“亲戚通道”:陈某秀通过刘某雄个人账户付房款,虽最终被认可,但风险极大——如果刘某雄卷款跑路,企业根本说不清钱去哪了。现实中,很多老板让亲戚代收货款,结果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企业要背黑锅。记住:公司收款必须用对公账户,收据写清“购房款”并盖财务章,现金支付更要同步录像留证。
- 别把“兄弟公司”当自己人:天门某置业和荣成某有限公司名字像“一家人”,但法院明确说“两家公司毫无关系”。现实中,集团下属公司互相代签合同很常见,一旦出事,背锅的永远是签约方。提醒:不同公司必须严格隔离业务,A公司卖房就写A公司合同,别图省事用B公司章充数。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写越少越省事”,而是“产权不清等于埋雷”。企业签每一份买卖合同前,多问一句“这东西到底归不归我管”,就能省下90%的官司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