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人未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将永久丧失该权利-当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阳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582民初20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2012年5月8日,当阳某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公司”)与当阳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签订《当阳市汽车客运站站务大楼站前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29000元。2012年2月14日,双方签订《当阳市汽车客运站站务大楼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28000元。2011年2月22日,双方签订《当阳市汽车客运站站务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588000元。201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货运站综合服务楼、业务受理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50万元。2010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当阳市客运站道路场地及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26万元。2010年4月6日,双方签订《修理车间及车间办公楼、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9万元。2009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当阳市货运站站前广场及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1万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当阳市货运站道路场地及给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20万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当阳市货运站交易大楼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45000元。2008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当阳市货运站交易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65万元。2009年3月3日,双方签订《机动车监测站厂房、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18万元。2009年9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某生公司将当阳市某生汽运汽车监测站检测线设备基础工程发包给某盛公司,工程价款19万元。以上12项工程合同总价款1937万元。合同约定增减工程需双方签字确认并按定额结算,质保期一年,逾期付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某盛公司施工后,因某生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货运站综合服务楼、业务受理楼》未完工。双方确认某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359920.8元,某盛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某生公司同意支付工程奖金5万元。已交付的11个项目最后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5日。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某生公司向某盛公司支付工程款593万余元及利息、返还质保金10万元、支付工程奖金5万元和鉴定费3.5万元;但驳回了某盛公司要求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即某盛公司不能优先从变卖工程的款项中拿回欠款)。

三、核心风险提示:承包人务必在6个月内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承包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主动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就会永远消失。什么是“优先受偿权”?简单说,就是当发包人(比如某生公司)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比如某盛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把建好的房子拍卖,拍卖款优先用来支付自己的工程款,而不是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排队分钱。但这项权利不是永久有效的——必须在发包人该付钱之日起6个月内明确提出,否则自动作废。

本案中,某盛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对已完工工程“反应太慢”:11个已交付项目的最后竣工日是2012年6月15日,按规则,这天就是“该付钱之日”。但某盛公司直到2019年才起诉,远超6个月期限,优先权直接失效。
  2. 对未完工工程“拖延主张”:剩下1个未完工项目,法院认定“该付钱之日”是起诉日(2019年9月3日)。但某盛公司在起诉6个月后才追加优先受偿请求,法院认为已过期,不予支持。

企业如何避坑?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是企业的“命根子”,优先受偿权是最后防线。但这条防线只有6个月“保质期”,超时作废。承包人务必把“6个月倒计时”设成手机闹钟,一到点就行动,千万别因拖延把“优先权”拖成“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