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老人交通事故受伤仍可获赔误工费-应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09民终24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8日12时47分许,万某载乘张爱香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应天线应城市××镇××村××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应天线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蔡某驾驶鄂K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万某、张爱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万某、蔡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爱香无责任。
经鉴定,万某所受损伤可评定为十级残疾,赔偿指数12%,建议误工休息期300天;后续治疗费14000元;营养期180天;一人护理期180天。
应城某晟出租汽车公司为鄂KX××**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在人保应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蔡某与应城某晟出租汽车公司系挂靠关系,由其自负盈亏。
万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在应城市××镇××村务农,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故发生时,万某已年满71周岁。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应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万某各项损失106734.55元,万某需返还蔡某垫付费用2040.5元。人保应城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万某已71岁,不应支持误工费;2.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3.诉讼主体不符。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不能简单以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老年人的误工费!
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经常存在一个误解:超过60岁或70岁的老人就没有劳动能力了,不应该获得误工费赔偿。但法院明确指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作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在农村地区,70多岁的老人仍在田间劳作非常普遍。本案中,万某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他确实有劳动收入。法院据此支持了其误工费请求,按农、林、牧、渔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
不要"一刀切"拒绝老年受害人索赔
企业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不能仅凭年龄就否定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应当要求提供实际从事劳动的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工作证明、收入记录等。有证据证明仍在劳动并有收入的,就应当依法赔偿误工费。 -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
对于运输企业(如出租车公司、物流公司),建议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档案和车辆使用记录。特别是挂靠经营模式下,要确保每辆车的保险覆盖到位,并保留好与驾驶员的合同关系证明。本案中,蔡某与应城某晟出租汽车公司是挂靠关系,一旦发生事故,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准确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保险公司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而提出异议,但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企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当地法院的判例标准,避免因认识偏差导致不必要的诉讼。
特别提醒: 保险公司也应注意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人保应城支公司主张"所有诉讼案件由孝感公司代理",但法院认为其作为承保公司,就是适格被告。各分支机构应当清楚自己的诉讼地位,不要因主体问题浪费诉讼资源。
总之,企业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应当转变观念:不是"老人就该在家养老",而是"有劳动就有收入,有收入损失就应赔偿"。只有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尊重事实证据,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因错误认知导致败诉和额外损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各运输企业、保险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此类典型案例,更新法律知识,完善内部理赔标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