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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不能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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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
案号:(2017)鄂0881民初20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耿某与被告钟祥某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其2012年12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自2013年1月工资标准调整为3000元/月,自2014年8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000元/月,自2016年1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500元/月。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钟祥某力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耿某发放了2016年2月工资5500元、2016年5月48%的工资2600元,未发工资合计133900元。2017年8月29日,原告耿某向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7年8月30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耿某在庭审中提出解除与被告钟祥某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另查明,耿某为湖北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首次执业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耿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报销差旅费、补缴社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受理费5元由耿某自己承担。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员工讨薪失败,实际上暴露出企业用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地雷"——雇佣特殊职业人员时的法律禁区。

核心问题很简单:专职律师不能"脚踏两只船"
《律师法》白纸黑字写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而且专职律师必须"专职执业"。耿某从2009年就是专职律师,这意味着他根本不能和钟祥某力通公司签劳动合同。就像不能同时持有两个身份证一样,法律不允许这种"双重身份"。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的教训很痛也很直观:

  1. "高学历人才"不等于"可用人才"
    很多企业喜欢招名校毕业、有专业背景的高管,却忽略了执业资格的限制。本案中耿某作为律师,表面看是优质人才,实则因身份问题导致整个劳动关系无效。企业白白使用了5年劳动力,最后连工资支付都能理直气壮拒绝——因为从法律上说,他们压根不是劳动关系!

  2. 特殊职业要"三查三问"
    律师、医生、会计师、证券从业者等职业都有类似规定。比如:

    • 医生在公立医院任职期间,通常不能在外全职行医
    •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
    • 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执业期间有兼职限制

    企业避坑指南:

    • 招聘前查执业注册状态(律师可在司法部官网查询,医生查卫健委平台)
    • 要求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在入职承诺书中明确"本人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兼职情形"
  3. 合同签了也可能"作废"
    本案最致命的是: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买了违章建筑——虽然住了几年,但随时可能被认定"不合法"。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高枕无忧,却不知无效合同下:

    •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无需补缴社保
    • 员工垫付的费用可能不被认可
      (但企业仍可能要按实际工作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公司就需补发工资)
  4. 证据意识救不了根本错误
    耿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公司也承认欠薪事实,但法院依然驳回全部请求——因为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就像盖房子没打地基,再精美的装修也白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入职筛查做在前
对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核查:

特殊岗位签"双保险"
除劳动合同外,增加《职业状态承诺书》,列明:"本人确认不存在《律师法》《医师法》等禁止的兼职行为,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定期"健康体检"
每年对高管做一次执业状态复查,特别是当员工突然频繁请假、工作质量下滑时,可能是其执业身份出现变化。

记住:
企业用工不是"谁能力强就用谁",而是"谁合法才用谁"。本案中钟祥某力通公司省了5年社保钱,却埋下13万工资的隐患;而耿某作为律师,连自己该懂的法律红线都踩了,真是"专业人犯低级错"。

防范此类风险的成本很低——一次背景调查可能只要几百元,但一旦出事,企业轻则支付数倍赔偿,重则影响上市、融资。在招聘环节多花10分钟核实身份,远比事后卷入劳动仲裁划算得多。合规用工不是束缚企业的绳子,而是保护企业的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