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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垫付款项企业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赤壁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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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7)鄂1281民初11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5月30日,严某、龚某、龙某、龚某珍等数人乘坐方某驾驶的隆鑫牌125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赤壁中伙铺镇方向前往神山镇方向。13时30分许,该三轮摩托车在本市神山镇油岭村八组路段与对向行驶属赤壁顺某公司所有的、由田某驾驶的鄂L××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严某、龚某、龙某、龚某珍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壁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方某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

赤壁某汽运公司于2012年元月11日对其所有的鄂L××客车向赤壁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约定免赔率为15%。

2013年12月11日,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并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意见为龚某各项损失107290.90元、龙某各项损失25977.50元、龚某珍各项损失9200.70元,共计142469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50000元,余下部分按其责任2:8分摊,田某承担73975.20元,方某承担18493.80元,赤壁某财保公司未参与调解。同日,赤壁某汽运公司分别向龚某、龙某、龚某珍支付107290.9元、25977.5元、9200.7元。

赤壁某汽运公司自认,发生事故后,该公司向赤壁某财保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赤壁某汽运公司垫付龚某、龙某、龚某珍各项损失141933.99元中的88838.22元。赤壁某汽运公司与赤壁顺某公司共同向法院出具证明称,赤壁顺某公司系赤壁某汽运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成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二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单位,赤壁某财保公司对此无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赤壁某财保公司应赔付赤壁某汽运公司保险赔付款余额19972.65元,驳回赤壁某汽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主张应赔付25276.89元)。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交通事故中垫付赔偿款后,如果赔偿金额计算不合理,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全额赔付,企业将承担额外损失。

赤壁某汽运公司最初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25276.89元,但法院只支持了19972.65元,少了5304.24元。为什么?因为法院发现企业垫付的"交通费5000元"和"龙某伙食补助费1200元"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于是分别调低为3000元和450元。

作为企业,特别是经常使用车辆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如何避免这种损失?请记住以下三点:

第一、不要"好心办坏事",赔偿金额要合理
很多企业出于"息事宁人"心态,直接答应伤者要求的高额赔偿,比如本案中的交通费。但保险公司只认"合理必要"的费用。企业应当:

第二、理赔前先和保险公司"对表"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参与交警调解,导致事后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正确做法是:

第三、证据要"全、真、专"
赤壁某汽运公司能胜诉部分请求,靠的是保存了完整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材料。企业必须做到:

特别提醒:如果保险公司说"已达成协议"但拿不出证据(如本案),企业要敢于维权。但反过来,如果企业自己无法证明垫付金额的合理性,也会像本案一样"竹篮打水"。

建议企业建立"交通事故处理三步法":

  1. 事发后:立即拍照取证+通知保险公司+保留交警责任认定书
  2. 调解中:拿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保险公司确认金额
  3. 理赔时:整理"一案一袋"资料(含伤者身份证复印件、收条、费用明细)

记住:保险不是"无限钱包",企业也不是"冤大头"。合理维权,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企业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