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尽安全义务致员工受伤,赔偿责任难逃-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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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36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15日起,曹某受雇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在阳新某甲有限公司的码头为吊机吊运货物进行挂钩操作。2023年5月13日上午,曹某在为卸货吊车挂包裹钩时,被吊车碰下货车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等。2023年12月28日,经司法鉴定,曹某构成八级伤残。
2023年11月23日,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与曹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支付8万元作为身体恢复及生活补助(已付4万元)。但曹某后来发现自己的实际损失远超协议金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判决曹某自行承担20%责任,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阳新某甲有限公司承担40%责任。最终,湖北某乙有限公司还需赔偿5万余元,阳新某甲有限公司需赔偿13万余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三大致命误区,让老板们赔了夫人又折兵!
误区一: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
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在曹某受伤后赶紧签了8万元的补偿协议,还洋洋得意以为省了钱。但法院一查:曹某签协议时(2023年11月)还不知道自己是八级伤残(2023年12月才鉴定出来),当时急着拿钱治病,根本不知道后续要花30多万!这种"趁人之危"的协议,法院直接判撤销。
企业血泪教训:
- 员工受伤后别急着"私了",等伤情稳定、做完伤残鉴定再谈赔偿
- 协议金额必须合理,建议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比如八级伤残一般要20万+)
- 协议里要写明"员工已知晓可申请工伤认定、可做伤残鉴定",避免被认定为"趁人之危"
误区二:以为"不是我雇的就不用管"
阳新某甲有限公司以为自己只是提供码头场地,不是直接雇主,就不用担责。结果法院一锤定音:你作为码头管理方和受益方,没安排人现场指挥、没及时提醒危险,必须为安全事故买单!
企业血泪教训:
- 外包业务时,别当"甩手掌柜"!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安全责任
- 对场地内的所有作业人员都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比如设置安全警示、安排监督员)
- 定期检查合作方的安全措施,留存检查记录(出事时这就是救命证据)
误区三:以为"安全培训是走过场"
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压根拿不出对曹某的安全培训记录。法院直接认定:你没教员工怎么防范吊车风险,没配安全绳,这就是重大失职!
企业血泪教训:
- 高危岗位必须做"三级安全教育"(公司、车间、班组),每次培训要员工签字
- 现场配齐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拍照留存使用记录
- 每月开展安全演练,别让制度只挂在墙上——出事后这些记录就是减责王牌
老板们记住:
一次安全事故的赔偿 = 10倍安全投入!
与其事后赔13万,不如事前花1万做安全培训;
与其赌协议不被撤销,不如按标准足额赔偿。
真正的经营智慧,是把安全成本算进生意账本——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长久经营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