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备案致购房者无法贷款,仍能追讨房款但自身违约责任难逃-谷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42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12月,谷城某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置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康乐鑫苑”商住楼项目。2016年4月1日,某中置业公司与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某购买“康乐鑫苑”1幢1单元1603号房屋,建筑面积138平方米,总价3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6万元,余款2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当天,某中置业公司向余某交付了房屋。但因某中置业公司迟至2018年1月11日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导致余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某中置业公司于2017年多次在小区张贴通知,并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余某送达《关于催办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的函》。2018年4月4日,余某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但此后未实际办理贷款,也未支付剩余房款。2019年3月18日,某中置业公司为余某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34.65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少3.35平方米),按合同单价计算,实际房款为351260元。余某已付16万元,尚欠191260元。某中置业公司起诉要求余某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利息损失及物业费。
法院判决:余某需向某中置业公司支付剩余房款191260元,并自起诉日(2020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驳回某中置业公司关于利息损失和物业费的请求。余某上诉主张某中置业公司逾期办证应支付违约金,但二审法院认为其未在一审提出反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迟延履行义务埋下风险,追讨欠款时自身责任难推卸
这个案例看似是开发商成功追回了房款,但背后隐藏的关键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延迟办理合同备案,导致购房者无法贷款,虽能追讨剩余房款,但自身的违约行为会直接削弱追责力度,甚至让对方“反将一军”。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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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备案”是自挖大坑:
某中置业公司2016年就交了房,却拖到2018年才办合同备案,这直接卡死了余某办理贷款的通道(银行要求备案后才能放贷)。法院明确认定这是开发商“违约在先”。结果呢?某中置业公司起诉要违约金时,法院直接驳回——因为你自己先犯错,没资格光指责别人。企业教训:合同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必须按约定时间办结,拖一天就多一分风险。尤其涉及购房者贷款时,延迟备案等于主动给对方“不付款”的理由。 -
“口头催告”不如“证据留痕”:
某中置业公司虽然多次贴通知催余某办手续,但法院只认可了2017年11月17日那封书面函件(还用了挂号信邮寄)。其他口头或随意张贴的通知,因无法证明对方“确实收到”,在法庭上基本作废。企业教训:催款、催办手续必须留证据!用邮政EMS寄书面函(写清事由+期限),拍照留存张贴通知的过程,甚至让员工签收确认。别等到打官司才拍大腿说“我明明催过”。 -
“仲裁条款”写错等于没写:
合同里约定争议提交“谷城县仲裁委员会”,但该机构根本不存在。法院因此判定仲裁条款无效,案子直接归法院管。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别套模板!查清楚当地仲裁机构全称(比如“襄阳仲裁委员会”),否则“一纸仲裁条款”可能变废纸,让企业多花时间跑法院。 -
“追钱”时别漏掉对方责任:
余某上诉时主张某中置业公司逾期办证要赔7万元违约金,虽然法院因“没提反诉”没支持,但一审已因开发商违约驳回了其违约金请求。企业教训:起诉前先自查!如果自己也有违约(比如延迟交房、备案),对方很可能反诉抵消你的诉求。务必在起诉时主动说明“双方都有过错”,或提前协商抵扣,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备案“不过夜”:房屋交付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启动合同备案流程。可以和住建部门建立绿色通道,避免卡在内部审批上。
- 催告“三件套”:发书面函(写明逾期后果)+ 邮政EMS寄送(保留回执)+ 公证处录像张贴通知。哪怕对方拒收,EMS退件也能当证据。
- 合同“查三遍”:重点核对仲裁机构、违约金比例(别超LPR4倍)、面积误差处理等条款,让律师每年更新一次模板。
- 纠纷“算两头”:追讨欠款前,先列清楚自己是否也有违约行为。比如延迟办证,可主动提出“抵扣部分房款”,避免对方反诉拖长战线。
记住:企业打官司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少输”。这次某中置业公司虽然要回了房款,但因自身拖延损失了5万多违约金。规范操作省下的每一分钱,都比打官司追回的更踏实。 从今天起,把“及时履行合同”当成风控第一课,别让小疏忽变成大窟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