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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债务不能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蕲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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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鄂1126民初53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麻城市某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蕲春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纠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7日判决某甲公司需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未付款,某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某甲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将某甲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某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股东谢某明、龚某友、张某、陈某丹、李某未实际出资,申请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为:谢某明认缴2000万元、龚某友认缴1000万元、张某认缴1000万元、陈某丹认缴500万元、李某认缴5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欠款源于某丙公司承建的八里湖天然气支管网工程,该管网尚未投入使用。

此前法院已驳回某丙公司追加股东的申请,理由是执行案件仍在进行中且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某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麻城市某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某丙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认缴制下股东"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企业需警惕两大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常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即使公司无力还债,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让股东掏钱还账。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法院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了,说明公司确实没钱,为什么还不能找股东要钱?

简单来说
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就像你和朋友约定"明年还钱",今年他不能因为你暂时困难就逼你提前还。股东和公司约定了出资时间(本案是2035年底),只要这个时间没到,股东就有权不提前出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仅表示"暂时找不到公司财产",不等于公司已"彻底破产"。要认定公司"资不抵债",必须有专业审计报告等硬证据,不能仅凭执行不到财产就推定。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如果你是供应商/承包商(债权人):

2. 如果你是股东/创业者:

特别提醒

2024年新《公司法》已大幅收紧认缴规则:
新成立公司:股东必须5年内缴足出资;
已存续公司:2024年7月前设立的,最晚2027年底前完成实缴。

企业现在就应自查:

一句话总结:注册资本不是"面子工程",实缴能力才是"真本事"。无论是做生意还是当老板,都要牢记——认缴期限未到≠债务消失,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