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债务不能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蕲春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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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鄂1126民初53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麻城市某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蕲春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纠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7日判决某甲公司需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未付款,某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某甲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将某甲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某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股东谢某明、龚某友、张某、陈某丹、李某未实际出资,申请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为:谢某明认缴2000万元、龚某友认缴1000万元、张某认缴1000万元、陈某丹认缴500万元、李某认缴5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5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欠款源于某丙公司承建的八里湖天然气支管网工程,该管网尚未投入使用。
此前法院已驳回某丙公司追加股东的申请,理由是执行案件仍在进行中且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某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麻城市某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某丙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认缴制下股东"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企业需警惕两大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常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即使公司无力还债,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让股东掏钱还账。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法院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了,说明公司确实没钱,为什么还不能找股东要钱?
简单来说:
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就像你和朋友约定"明年还钱",今年他不能因为你暂时困难就逼你提前还。股东和公司约定了出资时间(本案是2035年底),只要这个时间没到,股东就有权不提前出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仅表示"暂时找不到公司财产",不等于公司已"彻底破产"。要认定公司"资不抵债",必须有专业审计报告等硬证据,不能仅凭执行不到财产就推定。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如果你是供应商/承包商(债权人):
- 查清"真金白银"再合作:
与新公司合作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实对方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本案中某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但股东分文未缴,就像"空壳公司"。 - 警惕"天价注册资本"陷阱:
遇到注册资本动辄千万、认缴期限长达20年的公司,要格外小心。这类公司可能用"虚高资本"博取信任,实际毫无偿债能力。 - 及时行动是关键:
发现对方拖欠款项,应立即催收或起诉,不要等到对方"人去楼空"。本案某丙公司等到执行终结才追加股东,已丧失最佳时机。
2. 如果你是股东/创业者:
- 认缴期限别设太长:
本案股东设定2035年才出资,看似"省事",实则埋雷。新《公司法》已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成立的公司,股东必须5年内缴足出资!旧公司也需尽快调整计划,避免未来被债权人追责。 - 保留经营证据:
公司出现困难时,要留存财务账目、合同等证明"正常经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本案某甲公司管网未投用,成为法院不支持追加股东的理由之一)。 - 别把"认缴"当"不用缴":
认缴制是便利创业的政策,不是逃避责任的工具。股东最终仍需实缴出资,拖延越久风险越大。
特别提醒
2024年新《公司法》已大幅收紧认缴规则:
✅ 新成立公司:股东必须5年内缴足出资;
✅ 已存续公司:2024年7月前设立的,最晚2027年底前完成实缴。
企业现在就应自查:
- 债权人:合作前查清对方实缴资本,大额交易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 股东:制定切实可行的出资计划,避免"空头支票"式认缴。
一句话总结:注册资本不是"面子工程",实缴能力才是"真本事"。无论是做生意还是当老板,都要牢记——认缴期限未到≠债务消失,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