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要赔公司债务 - 仙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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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2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自2020年开始,被告东某装饰向原告某商公司采购电盒、弯头、水管等货品。2021年8月15日,原、被告对账,被告东某装饰共欠原告某商公司货款17369元。被告王某进在对账单上签字。2021年8月16日,被告王某进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原告某商公司员工支付1369元。原告某商公司员工微信回复“收到已付1369元下欠16000元整”,原告某商公司自认该1369元系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此后,原告某商公司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进催讨剩余货款。
另查明,被告东某装饰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被告王某进持股比例为100%。
法院判决结果:东某装饰需在10日内支付某商公司16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从2025年1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 3.1%计算);王某进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王某进要用自己的钱来赔。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不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得清清楚楚”,一旦公司欠债,法院会直接判老板个人掏腰包还钱!
为什么王某进要赔钱?
本案中,王某进是东某装饰的唯一股东(持股100%),但他在法庭上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 公司的钱和自己的工资、存款是分开的;
- 公司的账目是独立做账的。
结果法院直接认定:“公司=王某进的私人钱包”,所以16000元债务他必须一起赔。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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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必须“钱账分家”
- 风险点: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货款?用自己的银行卡付公司租金?这些操作会让法院认为“公司钱就是你的钱”。
- 怎么办:
- 公司必须开对公账户,所有业务收支走公账;
- 每年做一次财务审计,保留《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重点!这是唯一能免责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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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风险大,能签书面合同绝不拖
- 风险点:本案中双方没签合同,仅靠对账单和微信记录打官司。如果对方赖账不认,你可能连债务金额都证明不了。
- 怎么办:
- 超过5000元的交易,必须签书面合同(哪怕只是简单条款);
- 对账时让对方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微信催款要明确写“XX公司欠XX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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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别当“甩手掌柜”,及时行使法律权利
- 风险点:王某进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失联,等于放弃自证清白的机会。
- 怎么办:
- 收到法院通知后,3天内联系专业律师;
- 如果公司是“一人股东”,马上整理近三年的:
✓ 银行流水(区分公账/私账)
✓ 财务报表
✓ 审计报告
最后划重点:
开公司不是“换个名字做生意”,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你“把公司当陌生人”。老板们记住:公司欠债≠个人破产,但如果你不证明钱分得清,法院就会让你人财两空! 从今天起,给公司单独开账户、每年做审计,花小钱省大麻烦。
注: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