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警惕工程代理与转包混淆风险 - 长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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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52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9月18日,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长丰县某乡公路管理站发包的“长丰县2017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危桥改造)泗水桥”项目施工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2018年11月8日,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长丰县某乡公路管理站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郑某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办理该项目相关事宜。郑某在该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等工作,并向他人支付部分材料款,但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直接向供应商支付材料款。2019年4月17日,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郑某出具内容相同的授权委托书。后因工程协调问题,郑某于2019年6月30日不再负责施工,由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完成工程。相关文件如《中间计量支付证书》《泗水桥2-2-1桩基C30水下抗压强度情况说明》等均盖有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材料款收据也显示付款方为该公司。长丰县某乡公路管理站已支付工程款374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支付工程款、钢材款、转包费等主张,案件受理费23497元由郑某自行负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如果分不清“代理干活”和“私下转包”,就容易卷入法律纠纷,最后可能人财两空。 郑某说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向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了40万元转包费,还垫付了材料款,但法院为啥不支持他?关键就两点:
- 证据太模糊:郑某拿不出书面合同证明他是“转包”关系,只有授权委托书显示他是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所有付款(比如履约保证金、材料费)都是以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操作的,公章也盖在他们家文件上。这就让法院觉得:郑某更像是公司派去现场的“临时工”,而不是独立承包人。
- 钱账对不上:郑某声称自己垫了钱,但提供的转账记录杂乱无章,有的钱是通过其他公司转的,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本不认账。法院一看,证据链断了——既不能证明钱交给了公司,也不能证明公司同意他转包。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 签合同要“白纸黑字”:别图省事口头说“你代表我干就行”。如果是代理关系,就写清楚“你是公司员工/代表,所有钱归公司管”;如果是转包,必须签书面协议,注明费用、责任和退出机制。否则,像郑某这样中途退出,连自己垫的钱都可能要不回来。
- 钱和票要“名实相符”:所有工程款、材料费必须用公司账户支付,并保留发票和合同。如果让个人代付,一定要写好委托书,注明“这笔钱是公司授权他垫的”。本案中,郑某自己付材料款却没留公司确认凭证,法院自然不信。
- 随时“留痕”防纠纷:施工过程中,拍照记录现场进度,定期和公司核对账目。如果发现公司推脱(比如本案安徽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要求郑某“对账”但他没配合),赶紧书面催告,避免日后说不清。
说白了,企业做工程最怕“关系模糊”——你以为在帮公司打工,公司却说你是临时工;你以为自己垫了钱,法院却说证据不足。规范管理不花大钱,但能省下大麻烦。 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别因小失大:签好合同、管好钱账、存好凭证,才能稳稳赚钱,不被纠纷拖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