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企业不得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结算-无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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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民终6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6日,中铁某局六公司的临时机构庐铜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乙方安徽某县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为新建庐江至铜陵涵洞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无为市。合同第2条约定分包范围为:施工机械及人员调遣,场地清理,基坑开挖、抽水、回填、边坡防护等;合同第8.1条约定:劳务报酬采取以工作成果的综合劳务单价计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综合劳务单价见附件二,附件二《综合劳务单价一览表》中约定基坑抽水5元/m³。
富某劳务公司施工结束后,中铁某局六公司对27张《用工(机械)现场签证单》的工程量未予结算,该27张签证单上分别有中铁某局六公司的技术人员陈某、胡某、薛某签字,签证单记载的施工内容主要是涵洞沟槽抽水以及零星用工等其他工程事项。为确认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法院根据富某劳务公司的申请委托芜湖某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27张签证单所涉工程的抽水量以及零星用工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为142359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铁某局六公司支付富某劳务公司工程劳务报酬142359元,驳回富某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铁某局六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内部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即使未经理经理签字批准,企业也不能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致命误区——把内部规定当"挡箭牌"。中铁某局六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现场签证单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才有效,而富某劳务公司提交的27张签证单只有现场技术人员签字,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所以不应付款。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这个理由?
关键原因有三点,企业老板和项目经理必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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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
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对员工职权范围的限制,属于"内部管理性条款"。就像你不能因为公司内部规定"采购超过1万元需总经理签字",就拒绝支付员工已经签收的1万元以下办公用品货款。富某劳务公司作为外部合作方,看到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认可的行为。企业不能事后用"我们内部规定不认这个签字"来耍赖。 -
工程已实际使用=默认接受事实
法院特别强调:这些签证单对应的工程(如抽水、沟槽清理)已经实际完成并被中铁某局六公司投入使用。好比你找人装修房子,工人按你家设计师要求多贴了两块瓷砖,你住进去后却说"设计师没权限决定",这显然说不过去。工程都验收使用了,再翻旧账说"签字无效",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
拒绝结算可能吃"大亏"
中铁某局六公司本可以早点核对签证单,但他们拖到诉讼才提出异议。结果法院直接采信了鉴定报告——因为公司拿不出反证证明"实际抽水量更少"。这就像你怀疑餐厅账单有误,却从不核对小票,等半年后才说"那天没点这道菜",法官只会按现有证据判你付款。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 建立"即时确认"机制
别等工程结束才算总账!要求现场人员每日/每周对签证单签字确认,并同步上传公司系统。哪怕只是手机拍照发工作群,也能避免"谁签的字?我怎么不知道?"的扯皮。记住:签字=责任,要么不让人签字,要签字就必须担责。
✅ 培训一线人员"签字即担责"意识
很多纠纷源于现场人员不懂法律后果。技术人员以为"随便签个字是帮忙",结果公司要赔十几万。企业必须明确:
- 签字前必须核对实际工程量(比如抽水几小时就写几小时,别写"大概")
- 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内容,必须电话请示上级并录音留存
- 不会写的项目直接写"待确认",别乱填数据
✅ 留好"反证"才能推翻鉴定
本案中铁某局六公司质疑"抽水泵大小不同,鉴定按大泵算不合理",但拿不出施工时的水泵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据。如果当时拍下不同水泵的现场照片,或保存施工日志,完全可能减少几万元损失。记住:质疑鉴定结果必须靠证据,不是靠嘴说"不合理"。
最后划重点:
企业签合同时总想"把责任推给对方",却忘了最大的风险往往藏在自己的管理漏洞里。本案中,如果中铁某局六公司当初要求现场人员统一使用带编号的签证单,或规定"无项目经理电子审批码的签证单无效",并让合作方书面确认这些规则,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而是从签字那天起,每一步都要用证据"锁死"责任。否则,今天你用"内部规定"拒付款,明天法院就用"内部规定无效"判你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