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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必须支付工程款,质量问题不影响付款义务-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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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62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3月,安徽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安徽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3580673.24元;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签证的工程月进度统计报表中完成的工作量,在确定工程量后30天内,按报表中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价款,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拨付。工程备案完成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再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完毕(无息);缺陷责任期:1年;等条款。2016年12月28日,被告在竣工验收证书上建设单位处签章,同时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签名并对工程的质量评估为合格工程。2021年6月16日,无为市审计局对被告发出"关于对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审计监督备案的通知",对被告委托审计的案涉工程进行了价款结算审计监督,工程审计价为32105811.64元。截止起诉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962479.47元。2020年下半年,位于开发区经四路段西侧的地面出现沉降,导致经四路非机动车道塌陷、厂区内下沉等问题。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发出函告,原告在2021年1月16日向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回复函称:"我司同意贵局将主体工程D1350MM管道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第三方有效审计)从决算中扣除。"

法院判决被告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38041.59元及逾期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给我们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工程一旦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就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有这样的误解:既然工程出了问题,那我就不付工程款了。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明确表示,虽然工程后来出现了地面沉降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发包方支付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工程款。质量问题可以在质保期内另行处理,但这和支付工程款是两码事。

对企业的启示:

1. 竣工验收是"生死线",必须高度重视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就相当于拿到了"通行证",发包方必须按照合同付款。施工企业一定要确保验收程序规范完整,保留好所有验收文件。本案中,虽然工程早在2016年就验收合格了,但发包方拖延到2021年仍未付清工程款,最终法院仍判决其支付欠款及利息。

2. 质保金是"双保险",合同约定要清晰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留5%作为质保金,这既保障了发包方在质保期内发现问题时的权益,也明确了施工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质保金的比例、期限和退还条件,避免模糊表述。法院只支持了95%的工程款支付,保留了5%作为质保金,这就是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3. 质量问题要"专案专办",不能混同付款
发包方常常错误地认为"工程有问题就可以不付款",但法律将工程款支付与质量保修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尽管工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法院仍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同时明确表示质量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施工方也聪明地同意将维修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避免了更大纠纷。

4. 风险防范的实用建议

记住:工程验收合格≠永久无问题,但验收合格=必须按约付款。质量问题有专门的质保程序来解决,不能和工程款支付混为一谈。企业只有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分清两种法律关系,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既付了钱又没人修"或"干了活拿不到钱"的困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建设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同样适用——工程验收合格是"交货",付款就是"交钱",两者不能互相捆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验收和付款流程,让专业问题通过专业渠道解决,这样才能真正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