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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大幅调低-顺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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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粤0606民初1042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4月30日,广东某方有限公司(当时以“佛山市顺德区某方有限公司”名义)作为乙方,无为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品择·木纹金属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后甲方需支付30%定金,货物出厂前支付至合同价的80%,货到现场30日内付清全款;若甲方延期付款,需按每日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2022年3月21日,双方对账确认,甲方仍有117003.57元货款未支付。乙方多次通过微信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沈某催讨,但甲方一直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无为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7003.57元及利息(从2022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并驳回原告要求30%违约金(35101.07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教训:企业约定“天价违约金”反而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致命误区:很多企业以为合同里写“违约金越高越好”,比如本案中双方约定了每日1‰的违约金(年化约36.5%),原告还额外主张了30%的高额违约金。但法院一算账——原告根本没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了多少,这么高的违约金远超合理范围,直接给砍掉了!最终只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目前年化约5%左右)算利息。结果企业不仅没拿到预期赔偿,还白白浪费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为什么企业会踩这个坑?

企业三招避开“违约金陷阱”

  1.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要“贴地飞行”

    • 签合同时,违约金建议写成:“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超过损失的30%”。例如,如果货物市场价波动大,可注明“违约金=逾期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
    • 避坑口诀:违约金不是“吓唬人”,而是“补损失”。太高了法院不认,太低了又没威慑力,30%是条安全线。
  2. 催款必须“留痕”,关键时刻能救命

    • 每次催款用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写清“欠款金额+逾期天数+要求付款时间”,并保存截图。像本案中,原告只说“多次催付”,但没证明对方恶意拖欠,法院就按最低标准判利息。
    • 真实案例参考:某建材公司因保存了12次催款记录和对方“资金紧张”的回复,最终让法院全额支持了20%违约金。
  3. 对账要“定期+书面”,别等出事才补救

    • 每季度和客户核对欠款,签一份《结算确认单》(哪怕微信确认也行),注明“截至X日欠款XX元”。本案中,原告因2022年3月的对账单写得清楚,才保住货款本金。
    • 特别提醒:如果客户拖延对账,立刻发正式函件催办,并备注“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别学被告公司——玩消失反而输得更惨!

最后划重点:合同不是“谁写狠谁赢”,而是“谁留证据谁占理”。违约金条款要像弹簧——有弹性但不断裂:既能让对方怕违约,又经得起法院检验。下次签合同时,花5分钟想想:“如果打官司,我拿什么证明损失?” 比空写一串零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