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未按约定进行工程量结算将导致双方主张均不被支持-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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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63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14日,江苏某欧公司与桐城某泰公司签订编号为HT-TCZHNY20200309-40的《桐城现代智慧农业产业园(一期)EPC项目钢结构安装(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桐城某泰公司承建江苏某欧公司总包的桐城现代智慧农业产业园(一期)EPC项目中的钢结构主次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暂定为383419元;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报告为准,工期为60天;同时对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桐城某泰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开始安排少量工人进场,进行施工前清理准备工作。2020年5月10日,江苏某欧公司主材料进场,桐城某泰公司安排相应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7月21日起,桐城某泰公司完成了部分工程后开始停工。2020年7月28日和同年8月7日,江苏某欧公司与第三方芜湖某宏公司和安徽某均公司签订合同,让其对余下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0日,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江苏某欧公司的委托,对桐城某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审计,作出了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结果为:项目钢结构安装送审结算金额为383419元,审计结算金额为127636.08元,两比核减255782.92元。合同签订后,江苏某欧公司累计支付桐城某泰公司工程款185000元。2021年12月15日,江苏某欧公司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江苏某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多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驳回了桐城某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安全事故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双方的上诉均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结果却都输了官司。究其原因,核心问题在于工程量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导致双方关于工程款的主张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教训一:合同约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只约束别人"
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报告为准",但江苏某欧公司自己没下开工报告,却反过来告桐城某泰公司工期超期。这就好比你请人装修房子,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以你发微信通知为准",结果你没发微信通知,装修队晚开工了,你却怪装修队不守时。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这种"只许州官放火"的做法。
企业防范建议:
- 签合同时,对关键条款(如开工时间、工期、付款条件等)要明确约定双方责任
- 你自己没做到的约定,不能反过来用来指责对方
- 每次重要节点(开工、验收、付款)都要有书面记录,不能光靠口头说
关键教训二:工程量确认不能"各算各的账"
江苏某欧公司停工后,自己单方面找审计公司算账,审计结果对方不认可;桐城某泰公司也没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做了多少工程。这就像是两个合伙做生意的人,一个说"我投了10万",另一个说"我投了15万",但谁都没留凭证,最后法院只能各打五十大板。
企业防范建议:
- 工程施工中,每完成一个阶段就要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量
- 不能等出问题了才想起来算账,要建立日常签证制度
- 重要变更(如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必须书面确认,微信记录也可以,但要保存好
关键教训三:出问题要按程序处理,不能"先斩后奏"
江苏某欧公司发现桐城某泰公司停工后,直接找了新施工队,也没给对方整改机会。这就好比员工迟到了,你不说原因直接开除,反而去招了新人。法院认为,即使对方有问题,你也应该先通知对方改正,而不是直接找别人。
企业防范建议:
-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先发正式通知(邮件、函件)要求改正
- 给对方合理的整改时间,保留通知证据
- 万不得已要找第三方,也要提前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关键教训四:安全事故责任要分清,不能"一锅端"
桐城某泰公司的工人受伤,他们自己和工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还想让江苏某欧公司买单。这就像你请的装修工人不小心摔伤了,你已经赔了钱,却还要业主再赔一份,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 明确合同中的安全责任条款,分清总包、分包的责任边界
- 为施工人员购买足额保险,避免事后纠纷
- 出现安全事故,先依法处理,再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责任分担
总结: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不是因为谁对谁错,而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企业要避免类似风险,关键在于:合同要明确、过程要留痕、问题要沟通、证据要保存。记住,在法律面前,"我以为"不如"我有证据证明",规范操作看似麻烦,但能避免更大的损失。施工过程中,宁可多花10分钟签个字,也不要事后花10万元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