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后开发商不能以“欠款未清”为由拒办房产证-南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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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8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南陵县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许镇育才小区时,徐某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双方约定用2号商住楼的8套房屋(101-401、102-402号)折抵工程款471万余元,并于2015年1月9日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后18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由开发商代办两证,费用由徐某承担。
签约当天,开发商配合走账471万余元并开具发票,徐某实际接收房屋。但此后徐某要求办证时,开发商以“双方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绝办理,理由是此前一份《工程结算协议》提到“6套门面房留1套待款清后再开票”(该协议未写明具体是哪套房)。
判决结果:
- 开发商须5日内协助徐某办理8套房屋的产权登记;
- 开发商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71万余元为基数);
- 驳回徐某主张的高违约金(原要求按6.9%计算)和其他部分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开发商赖账”,实则暴露了企业在“以房抵债”操作中的致命漏洞。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细节没抠清楚,反而把自己坑进官司。咱们企业主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别让“模糊条款”成“甩锅借口”
开发商拿出《工程结算协议》,说“留1套房等款清”,但协议既没写清是哪6套房、也没说明留哪1套。法院直接认定:“约定不明,不算数!”
风险提示:
- 以房抵债时,必须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
✓ 抵哪套房(具体到门牌号)
✓ 抵哪笔工程款(写明合同编号或款项明细)
✓ 什么条件才能“留房不办证”(例如“XX工程尾款100万元未付清时,可暂不办理X栋X室产权”) - 别图省事写“等”“相关款项”这类词——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口头约定细节,协议却写得含糊。一旦打官司,法院只认纸面内容!
2. “走账充门面”可能反咬自己一口
本案中,开发商配合徐某走了471万元“购房款”流水并开了票,相当于自认这是真实买卖。后来想用“工程款没结清”当理由拒办证,法院根本不认:你都承认收到房款了,还能说这是抵债?
风险提示:
- 以房抵债时,千万别伪造“购房款”流水!正确做法是:
✓ 在合同中直接注明“本合同项下房屋用于抵偿XX工程尾款XXX元”;
✓ 开具发票时写明“工程款抵房款”;
✓ 同步签订《债务清偿确认书》,列明原债权金额、抵房明细、剩余债务处理方式。 - 警惕“形式大于内容”:如果按真实买卖走流程(签购房合同、走房款流水),法院就会按真实买卖判——你欠工程款?那是另一回事,不能用来卡人家房产证!
3. 违约金没约定?法院按最低标准判,但损失更大
徐某原想按年利率6.9%索赔违约金,但因合同没写清楚标准,法院只支持了3.65%(当时银行LPR利率)。表面看开发商“少赔钱”,实则埋了大雷:
风险提示:
- 合同中必须单独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例如:
“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逾期办证,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 别写“按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参照银行利息”,但2023年后LPR降到3.65%,远低于企业融资成本。真遇到纠纷,你的实际损失(比如房产无法抵押贷款的利息)可能远高于法院判的违约金!
一句话总结
“以房抵债不是万能盾牌”:企业用房子抵工程款时,如果合同写得不清不楚、流程做得不三不四,最后很可能房钱两空——既拿不回工程尾款,又得乖乖给人家办房产证+倒贴违约金。记住:法律只保护“写明白”的约定,不保护“我以为”的侥幸。
小贴士:企业间债务抵偿越来越常见,但90%的纠纷都栽在“细节漏洞”上。签合同前务必核对三件事:抵哪套房?抵哪笔钱?卡证条件是否无歧义?省下律师费可能赔上百万,这笔账咱得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