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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后开发商不能以“欠款未清”为由拒办房产证-南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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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8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南陵县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许镇育才小区时,徐某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双方约定用2号商住楼的8套房屋(101-401、102-402号)折抵工程款471万余元,并于2015年1月9日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后18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由开发商代办两证,费用由徐某承担。
签约当天,开发商配合走账471万余元并开具发票,徐某实际接收房屋。但此后徐某要求办证时,开发商以“双方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绝办理,理由是此前一份《工程结算协议》提到“6套门面房留1套待款清后再开票”(该协议未写明具体是哪套房)。

判决结果

  1. 开发商须5日内协助徐某办理8套房屋的产权登记;
  2. 开发商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71万余元为基数);
  3. 驳回徐某主张的高违约金(原要求按6.9%计算)和其他部分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开发商赖账”,实则暴露了企业在“以房抵债”操作中的致命漏洞。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细节没抠清楚,反而把自己坑进官司。咱们企业主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别让“模糊条款”成“甩锅借口”
开发商拿出《工程结算协议》,说“留1套房等款清”,但协议既没写清是哪6套房、也没说明留哪1套。法院直接认定:“约定不明,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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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走账充门面”可能反咬自己一口
本案中,开发商配合徐某走了471万元“购房款”流水并开了票,相当于自认这是真实买卖。后来想用“工程款没结清”当理由拒办证,法院根本不认:你都承认收到房款了,还能说这是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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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约金没约定?法院按最低标准判,但损失更大
徐某原想按年利率6.9%索赔违约金,但因合同没写清楚标准,法院只支持了3.65%(当时银行LPR利率)。表面看开发商“少赔钱”,实则埋了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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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

“以房抵债不是万能盾牌”:企业用房子抵工程款时,如果合同写得不清不楚、流程做得不三不四,最后很可能房钱两空——既拿不回工程尾款,又得乖乖给人家办房产证+倒贴违约金。记住:法律只保护“写明白”的约定,不保护“我以为”的侥幸。

小贴士:企业间债务抵偿越来越常见,但90%的纠纷都栽在“细节漏洞”上。签合同前务必核对三件事:抵哪套房?抵哪笔钱?卡证条件是否无歧义?省下律师费可能赔上百万,这笔账咱得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