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不足一年终止,企业无权要求兑现市场扶持政策-怀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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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民终38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6年8月23日,安徽省怀远县亚太某有限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壹级总代理授权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域销售石榴酒,代理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合同约定:乙方支付100%货款后,甲方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发货;若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可申请免费调换;甲方负有规范市场秩序的义务。
2016年8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首批打款金额为20万元,甲方提供乙方打款金额的80%的酒水作为市场操作扶持政策;以后每批订货均是如此。合同期三年,第一年作为市场开发拓展期,甲方不限定乙方第一年的销售任务,自第二年开始协商销售任务指标;若乙方完成销售指标,则甲方不得在南京地区与其他经销商签约。若发现南京有串货,甲方应追回利润并补偿给乙方。"
2016年8月23日,陈某某支付定金3000元;8月25日,向余某账户转款197000元,履行了20万元的打款义务。陈某某首次订货65400元。2016年11月27日,陈某某拿走价值408元样品酒。2017年6月26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表示"不能再做下去了",要求退货。6月28日,余某接受退货价值42456元。之后因陈某某发现南京有其他公司销售同类产品,双方产生矛盾,安徽省怀远县亚太某有限公司尚有预付款176648元未退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安徽省怀远县亚太某有限公司退还陈某某预付款176648元及利息,余某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陈某某要求兑现16万元市场扶持酒水和补偿串货利润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了三年代理合同,但不到一年就终止,企业别指望能拿到合同里说的"市场扶持政策"。很多企业老板看到合同里写了"打款20万就送80%的货",以为只要付了钱就能稳稳拿到这些"额外福利",但这个案子恰恰说明——市场扶持政策不是"白送",而是有前提条件的!
从判决可以看出三个关键风险点,企业必须注意:
1. "扶持政策"不是无条件送,要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合同里约定"第一年不限销售任务,第二年才协商指标",但陈某某代理不到一年就主动提出不做,导致第二年的销售指标根本没确定。法院认为,既然合同提前终止,陈某某连"完成销售指标"这个基本条件都没达到,自然无权要求享受扶持政策。这就像你去健身房办了三年卡,但只去了一个月就退卡,却要求健身房退你半年费用并送你私教课——明显不合理!
企业防范建议:
- 签代理合同时,仔细看清楚"扶持政策"的触发条件:是付钱就能拿?还是必须完成销售任务?必须满一年?
- 别被"打款就有扶持"的口头承诺忽悠,一切以白纸黑字为准。如果业务员说"先打款后补协议",一定要警惕!
- 如果市场确实难做,先和厂家协商调整合同条款,而不是直接停止合作,避免像本案一样"钱货两空"。
2. 一人公司股东要"公私分明",否则可能赔光家底
本案中余某作为公司100%持股的股东,因为无法证明公司钱和个人钱是分开的,被判和公司一起还钱。这说明: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财务不规范,法院可能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让你个人承担公司债务!
企业防范建议:
- 一人公司必须单独开对公账户,绝不和个人账户混用
- 每笔公司收支都要有正规发票和凭证,年底找专业会计做审计
- 别用公司钱买私人用品(比如用公司账户交自家水电费),这些小细节在法庭上都是"铁证"
3. 串货问题要"及时取证",拖延等于放弃权利
陈某某主张南京市场有串货,要求补偿利润,但合同明确约定"若乙方发现串货,甲方应追回利润"——重点在"乙方发现"!陈某某直到合同快到期才发现问题,既没及时通知厂家,也没保留串货证据(比如假货照片、销售记录),导致法院无法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 发现代理区域有串货,24小时内书面通知厂家(微信/邮件都要留痕)
- 主动收集证据:拍下串货产品照片、记下销售地点、保留购买小票
- 别等"攒多了再算账",合同往往约定"逾期不补",拖久了可能彻底丧失索赔权
总结:代理合同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企业要像看自家账本一样紧盯三个关键点:合同条款的触发条件、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市场问题的及时处理。记住:法律只保护"清醒的生意人"——该确认的条件要书面确认,该保留的证据要马上保留,该协商的问题要尽早协商。否则,再漂亮的"扶持政策"也可能是"画饼",最终只能自己咽下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