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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条件需承担主要责任-淮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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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604民初6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3年09月02日01时40分许,魏某驾驶车牌号为皖CD××**号重型货车,在东外环路烈山镇蒋疃村民和建材厂内卸货时货车侧翻,致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事故。魏某于2023年09月02当日送至淮北矿工总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桡骨远端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腰部损伤、颈部左肘及左小腿多处开庭性伤口,至2023年9月22日共住院20天,产生医药费25162.99元,由孙某支付,后期复查花费726.4元,由魏某支付。
经魏某申请,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魏某受伤致左上肢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X)级伤残。2、魏某伤后误工180-210日为宜,伤后护理60-90日为宜,伤后营养90-120日为宜。
案涉车辆总重量31吨,核载15.37吨,事发时车辆毛重82.39吨,皮重22.8吨,净重59.59吨。该车辆属自卸车。事故发生时,魏某未佩戴安全带。
魏某按指示每天工作时间,自晚六点至凌晨五六点钟。事故现场是石料厂,属于半封闭场所。场地平整略有斜坡。工作场所夜间无照明设备。
经向修理厂电话了解,该车辆于事后进行修理,多处损坏,其中,大梁弯曲,二梁断裂。车辆修理单未保留。
2023年10月10日,孙某带魏某复查后,到交警支队四大队,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当事人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未出现场。孙某当庭陈述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目的是怀远县某南物流有限公司报保险需要事故认定书,故提前联系交警队去做了事故认定书。

法院判决结果:雇主孙某需赔偿魏某各项费用共计110163.60元;驳回魏某对怀远县某南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企业作为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否则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雇主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键原因就是孙某在三个重要方面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第一,忽视工作环境安全隐患。 魏某在夜间石料厂作业,现场既没有照明设备,场地还有斜坡,这种环境本身就容易发生危险。但孙某作为雇主,没有提供基本的照明设备,也没有对斜坡等风险进行处理。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晚上作业省电费",或者"斜坡不明显没关系",但一旦出事,这些疏忽都会成为法庭上对企业不利的关键证据。

第二,默许严重超载作业。 案涉车辆核载只有15.37吨,实际装载了59.59吨!相当于超载近4倍。企业为了多拉货、多赚钱,往往对超载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超载不仅违法,更是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车辆侧翻很可能与严重超载直接相关。法院明确指出"车辆严重超载"是事故原因之一,企业再也不能把"行业惯例"当作违规理由。

第三,不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魏某在作业时没系安全带,这看似是员工自己的问题,但法院认为雇主有责任提供并监督使用安全装备。就像工地必须戴安全帽、工厂操作机器要穿防护服一样,运输行业系安全带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企业如果连这种基础防护都不提供,出了事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本案中魏某虽然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这张认定书是事后为报保险补办的(交警都没到现场),法院根本不认可这个责任划分。因为事故发生地是石料厂内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所以不构成"交通事故"。这就导致怀远县某南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公司只对"交通事故"负责,对非交通事故不担责。

企业防范建议:

  1. 安全投入不能省:夜间作业必须配备照明设备,危险区域要设置警示标志,别为省几百元设备费赔上十几万赔偿金。
  2. 严禁超载作业:建立装载监督机制,超载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是事故主因,企业难辞其咎。
  3. 安全装备要配齐:为员工配备安全带、反光衣等必要防护装备,并监督正确使用,做好使用记录。
  4. 规范工作时间:避免安排员工在视线不良的深夜长时间作业,合理安排休息时间。
  5. 分清责任边界:挂靠经营的企业要清楚,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需担责,非道路作业事故由实际雇主负责。

说到底,安全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本案中孙某本可以花几千元安装照明、购买安全带、控制装载量,却因为没做这些,最终多赔了十几万元。企业主们要记住:员工安全就是企业安全,今天的安全投入,就是明天避免巨额赔偿的最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