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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仍要赔偿 - 和县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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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皖0523民初54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蒋某进入南京某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2日,蒋某签署《声明》,称因其个人原因(自行购买),无需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

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底,因公司在和县安某学府小区物业项目终止,蒋某未被安排上班,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待公司接手和县金某府小区物业项目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2024年6月1日,蒋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于6月4日收到。

蒋某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0元;2.支付年休假工资6896.55元;3.赔偿已缴纳的养老金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29893.1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88元;2.驳回其他请求。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6月在公司工作,共计4年8个月。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146.5元,蒋某主张按2000元计算。公司确实未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蒋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1.公司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公司向蒋某支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2945.68元;3.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员工自愿签署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企业也不能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否则仍将面临赔偿风险。

很多企业主可能认为:"员工自己不要社保,还签了字,这不关我的事了",但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本案中,蒋某签署了《声明》表示"自行购买,无需单位缴纳",但法院明确认定:这种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硬性义务,不能通过员工的"自愿放弃"来免除。

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1. 经济补偿金风险:当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工作4年8个月的员工获得了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2. 社保费用返还风险:如果员工自己垫付了社保费用,企业必须返还员工代缴的、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公司需要返还蒋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2945.68元。

  3. 滞纳金风险:虽然本案中员工要求的滞纳金未获支持(因为应由企业直接向社保部门缴纳),但企业仍需向社保部门支付滞纳金,增加了企业成本。

  4. 其他连带风险:未缴纳社保可能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若发生工伤或疾病,所有费用可能由企业全部承担,损失更大。

给企业的建议:

  1. 不要让员工签署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种声明不仅无效,反而可能成为企业明知故犯的证据,加重责任。

  2. 严格执行社保缴纳规定。无论员工如何要求,企业都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坚持不要社保,企业应耐心解释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考虑终止劳动合同。

  3. 注意"断缴"风险:本案中,虽然有4个月因项目终止未安排工作,但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未终止,仍需计算经济补偿金。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也应依法处理劳动关系,避免产生后续风险。

  4. 及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企业存在历史欠缴社保情况,应尽快补缴,避免积累更多滞纳金和法律风险。

  5. 完善用工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对社保缴纳等法定事项绝不能妥协。不要因小失大,为省下一点社保费用而面临更大的赔偿风险。

记住:社保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法律强制的"安全网"。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劳动用工方面,"依法办事"永远是最经济、最安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