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拒绝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即使公司已歇业-仙桃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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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18)鄂9004民初4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9年2月18日,原告余某受让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前股东彭臻35%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余某成为股东后,一直被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排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也未收到任何财务报表。2017年2月底,余某向两被告提交书面告知函,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提供2009年以来的财务报表,均未获答复;2017年3月24日,余某到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找欧某要求查看会计报表及账簿,被欧某拒绝。2017年11月10日至14日,余某再次申请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仍被拒绝。
此前,余某曾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的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经二审法院判决胜诉。余某在查阅财务报表后发现,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停产并资不抵债,同时发现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变成了欧某胞妹欧阳会芳设立的另一家公司,该新公司使用了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有的设备和资源。
法院判决: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余某复制;将同期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提供给余某查阅;欧某应协助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公司已歇业、股东未参与经营或"一事不再理"等理由拒绝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
很多企业老板误以为"公司是我开的,我说了算",特别是当公司经营不善或准备歇业时,更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就享有法定的知情权。本案中,仙桃某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不仅不让余某参与公司管理,还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甚至另起炉灶开设新公司,最终被法院判令必须提供全部财务资料供股东查阅复制。
对企业而言,要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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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股东会并做好记录:即使公司只有几个股东,也应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不要觉得"小公司没必要",这恰恰是日后保护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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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股东提供财务信息:每年至少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基本财务资料。别等到股东起诉才想起来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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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15日内必须回应:根据公司法,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目的,公司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拒绝必须有合法理由,不能简单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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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转移公司资产另立门户:如本案中欧某的做法,用原公司资源设立新公司,这可能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小股东有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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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不要以为只有公司要负责,法定代表人如果实际控制公司,也要协助履行义务,否则同样会被法院判令承担责任。
股东知情权纠纷看似小事,但往往是更大问题的导火索。当小股东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时,很可能下一步就会对公司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甚至要求解散公司。对企业来说,保障股东知情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预防更大风险的有效手段。
记住:公司不是老板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尊重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让企业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