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发包人不得扣减工程款-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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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126民初14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发包人凤阳县明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安徽某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有:工程名称凤阳县九华路(S101)、西长安街(中都大道至涂山路段)改建工程施工第二标段。签约合同价2217.739429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承包人未在招标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除设计变更外工程量清单不再调整。
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决算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8年2月4日前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凤阳县明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支付安徽某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980000元。
凤阳住建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应从总价中扣除"清单量与实际量差额部分"1806975.84元。安徽某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不应扣减该部分。
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款为17146882.17元,扣除已付款14980000元,凤阳县明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某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66882.17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日止)。同时,驳回安徽某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凤阳住建局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论述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很典型:在总价合同中,当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发包人能否以"清单量比实际多"为由扣减工程款?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为什么发包人想扣的钱法院不支持?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清楚:
第一,"总价合同"不是"单价合同",别把套餐当零点
很多企业分不清这两者:
- 总价合同:就像你点了个388元的商务套餐,不管里面菜品实际成本是多少,都按固定价格付钱
- 单价合同:就像去超市买东西,按实际数量和单价结算
本案中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总价合同",还特别注明"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这意味着只要施工方按图纸完成了全部工程,就该按合同总价付款。发包人想按实际工程量重新算账,相当于把套餐当零点计价,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第二,发包人自己没走变更程序,不能事后找补
合同规定:如果要调整工程量,必须由发包人先发出书面变更指示。但本案中发包人拿不出任何变更指示证据,就想直接扣钱,这就像餐厅没告诉你套餐内容有变,却结账时说"这道菜没上齐所以少收钱",明显不合理。
第三,"审计未完成"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合同约定"审计后付款",但审计卡壳是因为双方对结算有争议。法院指出:当合同规定"对审计有异议可诉讼解决"时,发包人不能拿"审计没做完"当借口一直拖着不给钱。就像你买了东西,不能因为和收银员算不清账就拒绝付款。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锦囊:
1. 签合同前必须看清"价格形式"
- 总价合同要重点约定:哪些情况可以调价(如设计变更、政策调整)
- 单价合同要明确:工程量偏差超过多少比例可以调整
- 切记:不要轻易接受"工程量清单错误一律不调整"的霸王条款,除非你100%确认清单准确无误
2. 施工过程必须"留痕"
- 每次工程量变化都要有发包方或监理的书面签字
- 现场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都要定期归档
- 遇到发包方口头要求改工程量,务必补书面确认
- 真实案例:某建筑公司因没留变更证据,被扣200万工程款败诉
3. 审计争议要"快刀斩乱麻"
- 发现审计结果不合理,立即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异议
- 不要等到工程结束才"秋后算账",合同通常规定异议期(如28天内)
- 协商不成要果断起诉,拖得越久损失越大(本案利息就是从起诉日才开始算)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有句老话——"赢在合同,输在细节"。一个"总价"与"单价"的表述差异,可能让企业损失百万工程款。签订合同时务必请专业人员审核,施工中做好过程管理,才能真正守住企业"钱袋子"。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更要厘清合同主体,别把"项目管理单位"误认为"付款责任人",否则可能赢了官司却找不到"真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