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借款合同有效违约需承担本金利息罚息责任-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0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3月7日,颜某作为借款人、许某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湖北农信手机银行贷款服务平台与某商行签订了《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合约中约定:借款人可通过登录湖北农信手机银行访问贷款服务平台,贷款人将验证借款人的账号、密码或者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借款人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的交易均为借款人办理的交易;单笔贷款的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要素的审批结果以线上贷款服务平台显示的"贷款要素列表"为准;本合约项下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本合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如借款人未按约还款,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在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本合约如有共借人签字,则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人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义务。2023年3月8日,某商行向颜某发放贷款300000元,"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电子借据和贷款剩余还款计划表"载明:放款金额为300000元,发放日期为2023年3月8日,到期日为2024年3月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还款方式为只还利息。借款逾期后,颜某、许某未按约还款,仅支付利息14232.48元。
法院判决颜某、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和逾期利息(从2024年3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232.48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颜某、许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电子渠道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违约将面临本金、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用的多重责任。
很多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在开展线上贷款业务时,可能认为"电子签约不够正式"或"共同借款人责任不明确",但这个案例明确告诉我们:只要电子签约流程规范、意思表示真实,法院就会认可其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条款,让共同借款人无法逃避责任。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1. 电子签约流程不规范将导致证据无效风险
案例中,银行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电子签约全过程的证据链:不仅有合约文本,还有人脸识别验证记录、电子借据、还款计划表等。而很多企业在线上签约时,只注重便捷性却忽视证据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客户确实"本人操作"。
防范建议:
- 建立"三重验证"机制:必须同时保留客户登录凭证(如账号密码)、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比对照片)和操作确认记录(如点击同意的系统日志)
- 电子证据要定期备份并做区块链存证,避免被篡改
- 签约页面要明确提示"本操作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关键条款处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2. 共同借款人责任约定不清将导致追偿困难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人要求其承担全部义务",这让银行可以同时向颜某和许某追讨全部欠款。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只简单写"共同还款",没有明确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责任,导致只能向部分人追偿。
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必须使用"连带责任"而非"共同还款"等模糊表述
- 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 要求共同借款人单独签署《责任确认书》,写明"本人知悉将与借款人承担同等还款责任"
3. 罚息条款设计不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即从4.5%提高到6.75%)获得法院支持,是因为该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但有些企业为追求高收益,设置"日息1%"等畸高罚息,这种条款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防范建议:
- 罚息利率建议控制在原利率的30%-50%范围内(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年化24%)
- 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利息"和"罚息",避免混同计算
- 对小微企业客户,建议设置"逾期宽限期"和"阶梯式罚息",既体现人性化又能降低诉讼风险
特别提醒: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普及,电子签约已成为常态,但很多企业仍停留在"有合同就行"的粗放管理阶段。本案中,银行能胜诉的关键不在于合同金额大小,而在于从签约到放款再到催收的每个环节都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建议企业每季度自查电子签约流程:能否证明是客户本人操作?能否还原签约全过程?能否清晰展示关键条款?只有把"电子痕迹"变成"法律证据",才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