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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金也是优先受偿权范围,条件成就后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权利-沙依巴克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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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19)新0103民初10785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3日,安徽省肥东县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与安徽省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某达公司分包春某公司总承包新疆青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公司")开发建设的"荣和城"四期D区7#楼、10#楼工程项目。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保修金为总款的3%"。第十七条第一项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保修金留取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留取期限届满,凭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售后服务意见书除扣留某达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质保金退还原告"。

合同签订后,某达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结合某达公司所举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可以认定:1.2016年4月27日工程开工,2018年11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经某达公司与春某公司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1297772.74元;3.除工程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4.工程保修金金额为338933.18元(11297772.74元×3%);5.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20年10月30日届满;6.工程保修金在青某公司处,尚未支付;7.某达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8.春某公司在全国涉案纠纷多,已被列入被失信人名单。

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双方因欠付工程款一事发生纠纷,在乌市沙区某管委会、乌市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乌市沙区某司法所的主持下,某达公司等六家施工单位与春某公司、青某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会议纪要》,纪要第四条约定,"由青某公司向某达公司等六家施工单位的2000多农民工代发劳务费,同时有春某公司向青某公司提供办理财务手续,由某达公司等六家公司向春某公司提供办理财务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支持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某达公司对工程保修金338933.18元,在保修期届满后(即条件成就后),如果工程被折价或拍卖,某达公司可以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拿回这笔钱。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常识:工程保修金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实际干活的施工方在符合条件后有权优先拿回这笔钱,即使发包方和总包方之间有问题。

可能很多老板会问:"保修金不是要等两年后才给吗?怎么还能优先拿回来?"其实,保修金虽然要等到保修期满才支付,但它本质上还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就像你去餐厅吃饭,先付了定金,但定金也是饭钱的一部分,不能因为还没吃完饭就说这钱不算饭钱。

本案中,春某公司欠了一屁股债,被列入"老赖"名单,如果某达公司不及时主张权利,等到保修期满去要钱时,可能发现春某公司已经没钱了,或者这笔钱被其他债主抢先拿走了。但法院认为,既然某达公司是真正在工地干活的"实际施工人",就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特别是这笔钱还关系到20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

对企业来说,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

  1. 签合同时别忽视保修金条款
    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只关注总价和付款时间,对保修金条款一笔带过。但本案告诉我们,保修金也是工程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拿到钱。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条件,以及如果总包方或发包方出现问题时的替代方案(比如本案中的"由青某公司代付"条款就很关键)。

  2. 实际施工人也要懂得保护自己
    如果你是分包方或实际干活的施工队,一定要保留好所有施工证据:合同、验收单、结算单、付款记录等。本案中某达公司能胜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据齐全。特别要记住:从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你有6个月时间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过了这个期限可能就拿不到了。

  3. 发包方别以为"隔山打牛"就没责任
    本案中青某公司一开始认为"我和某达公司没合同关系,不用直接付钱",但法院还是让保修金留在它那里,并认可某达公司未来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发包方(甲方)别以为只和总包方打交道就安全了,如果总包方出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你要说法。建议甲方在付款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设立共管账户,确保工程款真正用于项目。

简单来说,工程款就像一串珍珠,保修金是最后一颗,但也是整串珍珠的一部分。无论中间环节出了什么问题,真正干活的人应该得到保障。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既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也要尊重实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合作才能长久。毕竟,工地上的每一块砖,都是人一砖一瓦垒起来的,保护好干活人的利益,就是保护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