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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工资单企业必须担责 - 长垣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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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66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长垣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一期、二期、三期工程发包给新蒲某公司,新蒲某公司承包该工程后交于王某管理。段某在案涉项目工程上从事劳务工作,职务为项目副经理,工程师。2023年2月20日,王某向段某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载明段某的工作单位为新蒲某公司,工作地点为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二、三期,工作期间为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付工资为257815元。段某另提交会计陈春燕出具的工资汇总,显示2020年工资140000元,2021年、2022年工资各120000元,扣除已借支12218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欠工资257815元。2023年6月6日,王某与森林半岛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经理姚显明出具证明,确认段某从2016年8月到2023年4月底在新蒲某公司长垣建业森林半岛项目部工作。2023年7月7日,新蒲某公司向段某转款20000元,附言“受王某委托付工资”;2023年8月4日又转款8720元,摘要为“工资”。新蒲某公司称王某是内部承包人,双方签有责任书,约定王某按工程总价2.6%上交承包费。

法院判决:新蒲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段某劳务工资271056.3元,驳回段某对长垣某公司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企业外包工程别踩这个坑!

核心观点:项目负责人对外签字的工资单,企业必须买单,内部承包协议挡不住!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老段在工地干了7年活,项目负责人王某给他打了欠条,但企业想赖账——新蒲某公司说“工程包给王某了,工资该他付”,长垣某公司说“我们只管发包,不关我事”。结果法院一锤定音:王某是项目负责人,他签字就是代表公司,内部协议不能骗过工人!企业必须老老实实付钱。

为什么企业会栽跟头?
很多老板以为,把工程“包给个人”就甩手不管了。比如签个内部承包书,约定“王某自己招人、自己发钱”。但法院不认这个逻辑:工人眼里,工地挂的是新蒲某公司的招牌,王某是项目负责人,他打的欠条就是公司行为。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店长说“这单我请”,难道餐馆能说“店长自己付”吗?内部约定是你们家事,不能坑工人!

企业如何防范?3招避免“背黑锅”

  1. 别让“包工头”当“全权代表”
    很多企业把项目一包了之,让王某这类人全权管理,连工资单都让他随便签。这等于把公章交给他!正确做法:

    •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例如“只能签字确认日常考勤,发工资必须公司财务审核”);
    • 所有对外文件(如工资单、结算单)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项目专用章,个人签字无效。
      通俗说:别让老王自己打欠条,每笔钱都要过公司流程。
  2. 工资支付别拖成“糊涂账”
    老段的工资欠了3年,企业才想起来“项目早竣工了,不用付那么多”。法院直接按当地平均工资补差价——企业更亏!建议:

    • 按月核对工人工资,通过公司账户统一发放(备注“工资”);
    • 工程收尾阶段,及时确认剩余工作量和报酬标准,避免用“之前标准”硬套维修期。
      举个栗子:维修期每天300元,开工时就白纸黑字写清楚,别等工人告了才扯皮。
  3. 发包方也要“睁只眼”
    长垣某公司以为“只管发包”就没事,但法院说:劳务纠纷不适用农民工工资条例,发包方不用赔。可万一工人证明你是“违法分包”(比如包给没资质的个人),照样要担责!安全做法:

    • 分包时严格审查对方资质(必须是公司,不能是王某这种自然人);
    • 在合同里约定:分包方拖欠工资,发包方有权暂停付款并代发。
      简单说:包工程前查查对方有没有“营业执照”,别图省事包给“老王头”。

最后划重点:企业把工程外包,不是“一包永逸”。项目负责人是你的“门面”,他签的字就是你的承诺。管好钱、管好章、管好合同,才能避免“替人背债”。下次签分包协议时,多问一句:“工人工资谁发?怎么发?”——省下的可不只是27万,更是企业的信誉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