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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形成时房产归属约定可排除强制执行-长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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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2)豫10民终15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7月6日,长葛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给张某办理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1××7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于金桥路阳光佳苑5号楼1单元5层西户0105002,附记房屋共有人为张某、高某,此房已抵押。2020年7月3日,张某与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二人离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18周岁,位于长葛市金桥路阳光佳苑5号楼1单元5层西户归女方所有,房贷归女方所有,一辆轿车归女方所有,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其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各自承担。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0年7月17日,长葛市某达瓷业有限公司因与高某、许昌高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尹某敏追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并于2020年9月28日判决:高某支付某达公司理赔款519947.48元及利息;高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源于2020年3月16日高某以高某公司名义与某达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以及2020年6月30日发生的施工事故(六名工人乘坐提升架时钢丝绳断裂,一人死亡)。后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高某名下的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003987)。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长葛市某达瓷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长葛市某达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最终未准许对涉案房产继续强制执行。

三、核心观点: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形成时,房产归属约定可对抗债权人执行,企业务必警惕财产转移风险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如果夫妻在债务产生前就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子分给一方(比如女方),即使没来得及过户到女方名下,当另一方(比如男方)欠债时,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执行这套房子。法院认为,张某和高某2020年7月3日签离婚协议时,某达公司对高某的债务还没形成(事故发生在2020年6月30日,但诉讼是7月17日才提起),两人不存在"假离婚逃债"的故意;而且张某对房子的权利是"专属所有权",比某达公司的普通欠款债权更优先,加上房子有房贷未还清、张某负责还款,没过户不能怪她。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一个大漏洞:你辛辛苦苦打赢官司要钱,却发现债务人的房子"名存实亡"——早被离婚协议分走了!尤其常见于施工、供货等大额交易中,对方老板可能突然"离婚净身出户",让你的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企业如何防范?记住三条实用建议:

  1. 交易前查"婚况",别只看公司执照
    跟个人或小企业合作时(比如包工头、经销商),主动问清对方婚姻状态和主要财产归属。签合同时可以要求提供配偶签字的担保书,或直接约定"若因离婚导致财产减少,债务人需提前补足担保"。就像买房要查房产证一样,生意往来也得查清"这个人到底有多少钱能赔"。

  2. 大额欠款及时"锁财产",别等判决才行动
    一旦发现对方拖欠货款、工程款,别光发催款函!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比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把可能转移的财产"提前锁住"。本案中某达公司7月17日起诉,8月20日才查封房产,但离婚协议7月3日就签了——早一周行动,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 重点盯防"三类高危人群",提前设防线
    对以下客户要特别小心:

    • 工程承包商:事故多发领域(如本案钢结构施工),易引发高额赔偿;
    • 家族企业主:房产、车辆常登记在配偶名下,离婚极易转移资产;
    • 债务集中期人员:临近还款日突然"感情破裂"离婚的,九成有问题!
      建议:对这类客户,合同里明确写"重大财产变动(如离婚)需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一句话总结: 你的欠款能不能拿到手,可能取决于对方老婆什么时候离婚。企业主别只盯着合同盖章,日常做好财产动态监控,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