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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随意签字盖章可能让你背上他人债务 - 禹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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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62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上小学时就认识,与其他被告均是通过赵某介绍认识。2013年11月27日,被告赵某及其经营的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借款146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将146000元转账支付给被告赵某,赵某、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给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据2013年11月27日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元整月息2分¥146000元借款用途说明生意周转借款人签章: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公章)赵某”。上述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被告刘某、张某、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为王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146000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411081****XXXX刘某借款人411081****XXXX张某、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公章)原条2013.11.27于2025年4月3日更换借款人:周某代赵某签2025.4.3”。

法院判决:赵某、禹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刘某、张某、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共同偿还王某借款146000元及利息(2013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但驳回了王某要求周某还款的请求,因为周某只是代赵某签字,未表明自己愿意承担债务。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别让一张借据变成“债务炸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在借据上随便签字或盖章,可能让你莫名其妙背上下属、朋友甚至陌生人的债务。法院为啥判刘某、张某和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要还钱?关键就一句话:他们2025年4月3日主动在借据上写了“借款人”并盖了公章,等于向王某说“这钱我认了”。而周某只是写“代赵某签”,相当于帮人递笔,没说“这钱我来还”,所以不用负责。

对企业最危险的教训是什么?

  1. “签字盖章=认债”不是开玩笑:很多老板觉得“帮朋友在借条上盖个章没啥”,但法律上这就是“债务加入”——你自愿跳出来当共同借款人,债务人还不上时,债主可以直接找你要钱。本案中刘某、张某和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他们2025年换借据时没写清楚“只是见证人”或“帮忙催款”,光写“借款人”,法院就认定他们想一起还钱。
  2. “代签”和“自签”天差地别:周某为啥没事?因为她明确写了“代赵某签”,说明只是代理行为。但如果你像刘某、张某那样直接写“借款人”+身份证号+公司公章,等于亲手把债务套自己头上。
  3. 利息约定也藏雷:借条写“月息2分”(年化24%),但2020年后超过法定上限(LPR四倍,本案是12%)的部分法院不支持。企业借钱时别光看对方爽快答应高息,最后可能只拿回一半利息,还惹上诉讼费。

企业如何躲开这些坑?3个土办法保平安

一句话总结:借据不是草纸,签字盖章前多花5分钟想清楚——你是“帮忙”还是“背锅”?企业主记住:法律只保护清醒的人,不保护糊涂的好心人。下次有人让你在借条上“帮个忙”,先甩出这句话:“要我签字可以,但得写明我不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