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实际施工人,但管理费可合理扣除-荥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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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91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2月28日某甲局与某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后支付剩余20%工程款。2018年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甲局是荥阳市某项目的发包人,某乙公司是工程转包人,卫某道、张某众是实际施工人。2023年荥阳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工程款为4933887.06元。某甲局已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2月20日支付某乙公司2064402.49元、1608908元,剩余1260576.57元未付。2015年10月16日,某乙公司将1919439.98元支付至马某波账户(崔某出具收据),该金额占某甲局支付款的93%,说明某乙公司扣除了7%管理费。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全部到期。
法院判决:某甲局需向卫某道、张某众支付工程款1060166.99元(按93%比例扣除管理费后计算),但驳回了利息、保全费和律师费等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句话看懂本案核心:
发包人若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直接找发包人要钱,但转包方扣的管理费要从总款里减掉,且发包人不用额外付利息!
为什么企业必须警惕这个风险?
很多老板以为"合同是和谁签的就只对谁负责",但本案直接打破这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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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跨过转包方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卫某道、张某众作为实际干活的人,虽然没和某甲局直接签合同,但法院仍判某甲局必须付钱。关键点在于:- 工程已验收合格,审计金额明确;
- 某甲局确实欠某乙公司126万多元没付;
- 卫某道等人有生效判决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企业风险点:发包方以为钱付给转包公司就万事大吉,若转包公司卷款跑路,工人直接告发包方,企业可能"付两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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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扣除比例会被法院认可
某乙公司从工程款中扣了7%管理费(206万变191万),法院直接按93%比例计算应付款。这意味着:- 转包行为虽违法,但扣除的合理管理费(如税费、项目协调费)仍可能被支持;
- 实际施工人最终到手的钱会比合同总额少。
企业风险点:若转包时口头约定"扣10%管理费",但没留证据,法院可能按实际支付比例倒推,企业反而要多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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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损失不用承担
原告要4万多利息,法院明确说:"欠付工程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律师费。因为法律本意是保农民工工资,不是让发包方替转包方"背锅"。
企业风险点:拖延付款看似省利息,但若被认定恶意拖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及时付清本金,基本不用怕额外索赔。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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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这样做最安全
- 紧盯资金去向:付款给转包公司时,要求对方提供工人签收的工资表+材料商付款凭证(例如留10%尾款在完工后支付);
- 拒绝"背锅":若转包公司拖欠工资,立即向住建部门报备,保留已付款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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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方这样保命
- 管理费必须写进合同:明确扣除比例(如"总款5%作为项目管理费"),并附上服务内容(如安全监管、税务申报);
- 绝不截留工人工资:单独设立工资专户,直接支付给工人,避免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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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维权关键
- 早留证据:每天拍照记录施工进度,保存采购单据、工人考勤表;
- 盯紧审计时间:合同约定"审计后付款"的,主动催发包方启动审计(拖太久可发律师函)。
最后提醒:
本案中某甲局因未监督资金流向,被迫重新付钱;某乙公司虽扣了管理费,却因缺席庭审丧失抗辩机会。企业务必牢记:工程款付给谁不重要,钱是否真落到干活人手里才重要! 建议每年对在建项目做一次"资金链体检",重点检查转包环节是否留痕,避免十年后被一纸判决追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