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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承接方需对原项目合理垫付款承担责任-林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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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5民终53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林原系某丙公司项目副总,在工作中,王某林于2012年至2015年之间为林州市君悦龙庭工程垫付文物钻探费40万元,2015年6月11日垫付自来水管线安装(接网费)7万元。2012年3月15日,某丙公司给王某林出具《安阳津津地产林州君悦龙庭项目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凭证记载出借人王某林,到期日期2014年3月14日,期限二年,出借金额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月利率1.5%。庭审中原告称不知道该40万元用途。2017年12月12日,林州市桂园街道办事处出具林桂(2017)90号文件,文件记载:"桂园街道办事处关于盘活君悦龙庭项目的请示,市政府,根据2016年10月8日《安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和市处非办安排,桂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君悦龙庭项目盘活工作。为盘活该项目,减少融资群众损失,通过多方努力,现招商引进'林州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该项目,项目名称拟暂定为'帝景国际'。项目位于林州市红旗区路**东北角,占地总面积57650平方米,共融资2600余万元。根据中央林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州市加快盘活涉非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方案的通知》(2014)4号文件要求,特请示如下:1、林州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管项目后,可以房抵顶原工程欠款,工程款优先支付,促进盘活项目。"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某丙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经审计,某丙公司尚欠王某林垫付款87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共同支付王某林垫付的文物钻探费、自来水管线安装费共47万元及利息16,206.90元;某丙公司单独支付王某林40万元借款及利息13,793.1元。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承接项目别当"甩手掌柜"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道理:企业接手别人的房地产项目,不能光拿好处不担责任。某甲公司以为自己付了2924万元土地款,就能当"干净买家",结果法院判它和原公司一起还了47万元垫付款。为啥?因为王某林垫付的文物钻探费、水管安装费,是直接用在项目上的"真金白银",某甲公司接手后实际用到了这些成果(比如不用再花钱做文物勘探),却想把账赖掉,法院当然不答应!

企业要警惕三个常见"坑":

  1. "我只买地,不管债"是误区
    某甲公司辩称:"我只退了集资款给法院,没接原公司的债!"但法院指出:你付2924万元是为了拿地开发权,而王某林垫的47万元是项目必需的前期费用(文物勘探、水管安装),相当于你"白捡"了这些成果。就像买二手房,前任房主欠的物业费、水电气费,新房主往往要承担一样——项目承接方必须为原项目已产生的合理成本买单

  2. 政府文件可能成"催债令"
    某甲公司说街道办事处的文件"只是请示,没生效"。但法院认为:既然街道办明确要求"新公司接管后要优先付工程款",且某甲公司实际按文件接了项目,就等于默认了这个条件。政府协调文件虽非合同,但若你照着执行了,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约定

  3. 垫付款≠普通借款,优先级更高
    为什么47万元要某甲公司一起还,40万元借款却不用?关键看钱花哪儿了:

    • 文物勘探费、水管安装费:直接用于项目开发,属于"工程款性质",法院认为新公司用了成果就得认账;
    • 40万元借款:王某林说不清用途,可能是公司普通借款,与项目成果无直接关联,新公司无需承担。
      简单说:凡是你接手项目后实际受益的垫付款,都可能被"翻旧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房地产项目像一盘菜,接手人吃到了"半成品",就得为前期"食材钱"埋单。做好尽职调查、签好责任协议,才能避免当"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