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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担保人需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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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9001民初128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15日,原告河南某物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辅料采购合同(试用)》,约定被告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2吨型号为60.20.20(单价为7500元)的电渣预熔渣和2吨型号为70.30(单价为8100元)的电渣预熔渣,共计价格为31200元,该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约定:交货10天内付全款,如有违约货款金额由担保方全款支付给乙方。2023年11月16日,原告河南某物资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庭审中,张某称其将3吨价值23700元的电渣预熔渣(1吨型号为60.20.20、2吨型号为70.30)从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直接拉走出售,剩余1吨价值7500元的电渣预熔渣(型号为60.20.20)由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给了济源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庭审中,张某称由其出售的3吨电渣预熔渣的货款,其愿意支付给原告,但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给济源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1吨电渣预熔渣的货款应当由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全部货款312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被告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张某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同时,案件受理费580元也由公司承担,张某连带负责。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合同里一旦写明“担保人要全款支付”,哪怕担保人只经手了部分货物,也得替公司兜底还清所有欠款! 法院为啥这么判?因为合同第九条白纸黑字写着“如有违约货款金额由担保方全款支付给乙方”,这等于担保人张某主动放弃了“必须先找公司要钱”的权利,直接承诺“公司不还我就全认”。结果张某想“各管各的”——自己卖的3吨货款自己付,公司卖的1吨让公司付——但法院不认,因为合同没区分责任范围,只说了“全款支付”。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埋了个“隐形炸弹”:

  1. 签合同时,担保条款不能“偷懒”:很多企业觉得“反正有担保人”,就随便写一句“担保人负责付款”。但本案证明,模糊表述会让担保人背上远超预期的债务(张某本想只付23700元,结果要赔31200元)。正确做法是:明确写清担保范围。比如“担保人仅对XX型号货物货款承担保证责任”,或注明“担保责任以XX元为限”。这样既保护担保人积极性,也避免后续扯皮。
  2. 当担保人,千万别当“糊涂好人”:张某作为个人,可能以为拉走货物就只管自己那部分。但法律只看合同——你签字同意“全款支付”,就得认账。企业老板给朋友公司当担保人时,务必想清楚:这是拿个人身家替公司扛债!建议签前加一句“担保责任以本人经手货物价值为限”,或者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比如用资产抵押)。
  3. 卖货方要守住“钱货两清”底线:原告公司胜诉了,但过程很被动——公司跑路、担保人扯皮,差点钱要不回来。以后发货时:先确认付款条款(比如“货到3天内付清”),再让担保人单独签《保证书》(注明具体担保金额和范围),最后保留送货签收单。别像本案,货物被担保人私自拉走,导致责任难划分。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背书”,是“兜底”!合同里每个字都可能变成真金白银的债务,企业务必把责任写细、问清、留痕。 多花10分钟明确条款,能省下31200元的教训——毕竟打官司赢了,执行难还是伤元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