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找回后被保险人不能既拿保险金又占车辆-仙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5月12日,汪某为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黑色越野车(车辆型号:BH6430MY,牌号为鄂M×××××)在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保单号为109240****000272,保险期限为2010年5月12日零时至2011年5月11日23时59分59秒止,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46800元。2011年1月6日,该车在仙桃市钱沟路68号被盗,汪某发现后向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索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赔付决定,赔偿汪某保险金132765.92元,同时汪某也签署了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承诺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2011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追回汪某的被盗车辆,汪某获悉后告知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并于2011年7月29日在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领回。汪某领回被盗车辆后发现车辆已部分损坏,遂与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协商将被盗车辆进行维修。该车经北京现代华星鸿泰4S店定损,车辆维修费为22327元,汪某认为该定损不全,故将车辆领回,于2012年1月将车辆进行了修理后占有至今。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需返还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保险金132765.92元;某保险公司仙桃支公司需赔偿汪某车辆维修费22327元;驳回汪某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保险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车辆被找回时,被保险人不能既拿保险金又占车辆。
很多人以为,车丢了保险公司赔了钱,后来车找回来了,那"钱车两得"岂不是更好?但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并非如此。本案中,汪某犯了两个关键错误:
错误一:既拿保险金又占车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车辆被找回后,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
- 退还保险赔款,取回车辆
- 不退保险赔款,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汪某在车辆找回后,选择了要车并实际占有,却未退还已收到的保险金,这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既然汪某选择要车并实际占有,就必须退还保险金。这是典型的"想两头都占便宜",结果反而要退还13万多的保险金。
错误二:单方面决定维修费用
汪某对4S店22327元的定损不满意,自己找修理厂花了8万多元维修,但无法证明这些费用都是因为被盗造成的损坏。法院只支持了4S店定损的22327元,其余费用由汪某自己承担。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务必看清保险条款: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要只看保额和保费,要特别注意"特殊情形处理"条款。车辆被盗、损坏后如何处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车辆找回后及时做选择: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又被找回,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明确选择——是要车还是拿钱?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既拿钱又占车。
-
维修费用需双方确认: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时,应与保险公司共同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单方面维修可能导致费用不被认可,白白多花冤枉钱。
-
保留完整证据链:报案记录、保险单、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都要妥善保存。本案中汪某就是因为无法证明8万多元的维修费与被盗直接相关而败诉。
-
遇到争议先协商再行动:汪某对定损金额有异议时,本可以申请第三方评估,却直接自行维修,导致无法证明费用合理性。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先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必要时请专业机构评估。
对于企业而言,保险不仅是风险转移的工具,更是一份需要谨慎对待的法律合同。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提醒我们: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局面。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因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导致的纠纷。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帮助您梳理各类合同风险,特别在保险、采购、销售等高频业务领域提供风险预警。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重要的是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让专业法律团队为您保驾护航,远比事后打官司更省钱、更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