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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但企业仍需支付工伤待遇-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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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9004民初6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2月28日,李某入职湖北某业有限公司,岗位为叉车工。2022年10月12日上午,李某在公司料场作业时,8时40分许,李某驾驶叉车在鄂ES****货车上取样包,货车驾驶员没有绕车进行安全检查就突然启动车辆并向后倒车,货车将运行中的叉车及样包撞倒,造成李某左脚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内侧楔状骨骨折(足)、跖骨骨折。

2022年11月21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5月10日,仙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伤残十级。李某受伤未再返岗,某业公司已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3年11月3日,仙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伤(病)情停工留薪期为四个月(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2024年1月8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

另查明,李某(2023)鄂9004民初891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于2023年12月6日审理终结,且已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湖北某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0日解除;某业公司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60元;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7649.50元;驳回李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容易忽视的关键风险点,特别值得企业主和人力资源负责人注意。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但企业仍需谨慎对待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这就是为什么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620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虽然员工不能直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但这绝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降低缴费基数!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这种做法风险极大:

防范建议:务必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保留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做到"应缴尽缴"。

2. 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双重赔偿,但企业责任不能免除

本案中,李某同时提起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赔偿诉讼,且交通事故案已执行完毕。某业公司辩称"部分项目不能重复受偿",但法院仍判决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当工伤是由第三方侵权(如交通事故)导致时,企业常误以为第三方已赔偿就不用再承担工伤责任,这是大错特错!

防范建议:建立第三方侵权工伤处理机制,要求员工提供第三方赔偿证明,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法定应由企业承担的工伤待遇。

3. 停工留薪期工资必须按标准足额支付,已付部分需准确核算

法院认定李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判决某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649.50元(4359.61元/月×6个月减去已支付的8508.16元)。很多企业在此环节栽跟头——要么只发最低工资,要么计算错误。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算标准是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防范建议

4. 劳动关系解除时机影响企业责任承担

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解除,这直接影响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按解除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工伤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点非常关键:

防范建议:工伤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必须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规定,解除程序要规范,避免因解除时间不当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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