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后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仍需担责 - 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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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1民初8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8日,借款人邹某因柑橘种植及经营向湖北宜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告张某为共同借款人。邹某及被告张某、裴某、丁某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期24个月,借期内年利率6.15%,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张某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裴某、丁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同时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上50%罚息。次日,原告按照约定向邹某发放贷款200000元。邹某及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收,借款人及张某均未清偿。
同时查明,邹某因病死亡于2022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5年3月18日的利息49302.51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裴某、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普通人的借款纠纷,但对企业经营有重要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只是帮朋友签个字""钱不是我用的,我不用负责",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签字就是责任,不是你用钱也要还钱!
核心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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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不等于"见证人"
张某虽然不是实际用款人(钱给了邹某),但因为她在"共同借款人"处签了字,就必须和邹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很多企业主帮朋友或合作伙伴贷款时,在合同上随意签字,以为只是走个形式,结果变成"背锅侠"。 -
"人死了,债就没了"是大误区
邹某2022年就去世了,但银行2025年起诉仍然胜诉。因为:- 共同借款人张某还在
- 保证人裴某、丁某的担保期限是"借款到期后3年"(到2025年7月),银行在期限内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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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比你想的更严重
裴某、丁某辩称"我们只是担保人,没能力也不该替他还钱",但法院指出:合同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银行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需要先找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以"借款人有钱不还"为由拒绝担责。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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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必须搞清自己是什么角色
- "借款人":钱是你用的,你负责
- "共同借款人":即使钱不是你用的,你也和借款人一起负责(本案张某的处境)
- "保证人":借款人不还钱时,你负责(本案裴某、丁某的处境)
行动指南: 拿到合同先问清楚"我在这里签字是什么身份?",不要被"帮忙签个字"糊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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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千万别忽视
本案保证期约定为"借款到期后3年",符合《民法典》规定(最长不超过借款到期后6年)。如果合同没写保证期,法律规定只有6个月!很多企业主以为"担保只是临时的",结果过了期限才发现银行早该起诉了。
行动指南: 作为保证人,要主动查合同里的保证期;作为债权人(如银行),务必在保证期内催收或起诉。 -
"借款人去世"不是免责金牌
本案中,保证人辩称"邹某去世前有十几万存款,应该查他银行流水",但法院不采纳。因为:- 银行只需证明借款未还
- 保证人要免责,必须自己证明"借款人有资产可还"(很难举证)
行动指南: 企业给员工或合作伙伴做担保时,要评估其真实还款能力,不能仅看表面情况。
特别提醒: 很多中小企业主习惯"兄弟情义"式合作,口头承诺多、书面约定少。但一旦出事,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本案中,如果裴某、丁某当初要求银行先处置邹某遗产,或者约定"先借款人后保证人",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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