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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以“180日内身故”格式条款拒赔意外险-潜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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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9005民初9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潜江谦某有限公司为公司职工在大地保险潜江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员工田某柱(保障计划一:意外伤害保额8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8000元)。2014年8月24日,田某柱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015年8月16日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期间医疗费共计115040元。事故发生后,潜江谦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向大地保险潜江支公司员工谢某哲报案,谢某哲到现场查勘并探望。两原告(田某柱近亲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难以认定”和“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赔。法院认定:投保人已通过保险公司员工有效报案;田某柱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死亡;医疗费用真实。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8000元(意外身故80000元+医疗8000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别被“180日内身故”这类霸王条款坑了钱
本案中,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意外发生后180日内身故才赔付”,但田某柱在180天后死亡,法院直接判该条款无效!为什么?因为这类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了受益人权利,违反《保险法》规定。企业风险提示: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时,务必重点检查“身故时间限定”“免赔比例”等条款。如果发现“必须XX天内死亡”“只赔80%医疗费”等模糊表述,要当场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解释清楚,否则未来理赔可能血本无归。

2. 报案不看“内部流程”,只看“是否通知到人”
保险公司辩称:“员工谢某哲没向总公司上报,不算有效报案”。法院却认定:只要企业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谢某哲查勘了现场),就视为有效通知!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拿来说事。企业风险提示:发生事故后,企业HR或安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① 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留痕;② 同时微信/邮件通知对接的保险业务员,并备注“已按合同约定报案”;③ 保存所有通话记录、聊天截图。别只口头告知,否则保险公司甩锅“没收到通知”时,企业百口莫辩。

3. 诉讼时效从“死亡日”起算,不是“受伤日”
本案保险公司咬定“2014年8月24日受伤就是事故日,2年后起诉超时”。法院却说:田某柱是受伤后持续治疗1年才死亡,保险事故的“发生日”应以最终死亡时间(2015年8月16日)为准!因此原告2017年4月起诉仍在2年时效内。企业风险提示:员工发生工伤或意外时,企业别急着半年内就关案。如果伤情严重(如昏迷、持续治疗),要等到医疗终结或死亡结论明确后,再正式启动理赔程序,并记录好“为什么等到现在”的书面说明,避免保险公司用“超时”拒赔。

企业自检清单(照着做少踩80%的坑)

买保险时:让法务或律师重点审核“责任免除”“报案时效”“身故定义”三类条款,拒绝签署“180日内身故”等霸王条款;
出事后:48小时内完成“双轨报案”——既打官方电话备案,又书面通知对接人,全程录音留证;
理赔时:若保险公司推脱,立即要求出具《拒赔通知书》,并保存医疗记录、死亡证明等原件,别被忽悠“复印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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