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表签字公司未盖章仍要担责-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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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19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3日,郭某佳代表广东某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邦公司)与廖某斌代表的宜都某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某茂公司)签订《宜都南枝红红木文化馆合作协议》,约定宜都某茂公司将位于宜都市清江阳光城商业A栋的房屋提供给广东某邦公司用作红木文化展馆,合作期限从2017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1日,宜都某茂公司草拟《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广东某邦公司需在2020年2月28日前退还场地,并支付保底收入180000元、水电费6848.18元;退租时装修固定部分不得拆除,双方不再计其他费用。郭某佳作为广东某邦公司代表在协议中签名,宜都某茂公司在协议中加盖公章。后广东某邦公司未按协议支付款项,宜都某茂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收益款180000元和水电费6519.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合作协议仅有郭某佳个人签名(未盖公章),2020年《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中郭某佳同样签名,且广东某邦公司监事、控股股东梁某前也在协议上签名。广东某邦公司主张郭某佳无授权、协议未生效,但法院认为郭某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一审判决广东某邦公司支付欠款186848.18元及诉讼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签字别马虎,公司可能“背锅”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只有个人签字没盖公章,公司照样要担责!
为什么?关键在“表见代理”。通俗说,如果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签字人能代表公司(比如之前合作也是他签的,或公司高管在场确认),哪怕公司没盖章、没书面授权,合同也可能生效。本案中,郭某佳在2017年合作协议上签过字,2020年又签解除协议时,公司高管梁某前也在场签名,法院就认定宜都某茂公司“有理由相信”郭某佳能代表公司。结果广东某邦公司输了官司,白白赔了近19万元。
企业怎么避免这种风险?记住三句话:
- “谁签字,谁授权”要留痕:员工代表公司签合同,必须出具书面授权书(写明权限、期限),并让对方签字确认收到。别图省事口头说“他能代表我”,事后扯皮没证据!
- “盖章不万能,签字也危险”:以为不盖章合同就无效?大错特错!如果对方能证明签字人长期代表公司办事(如多次签约、高管陪同),法院很可能判公司担责。
- “退场前算清账”:合同解除时,务必当场结清费用、交接物品。本案中广东某邦公司退场时扯皮“装修补偿”,反而让法院认定协议已生效——因为协议白纸黑字写明“不再计其他费用”。
一句话总结: 合同不是“签了就算”,但也不是“没盖章就完事”。规范授权流程、保留沟通记录,才能避免“被代表”还糊里糊涂赔钱。下次签合同前,多问一句:“您有公司正式授权吗?”省下的可能是几十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