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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职业病后企业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要赔偿-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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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3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张某在宜都市松木坪镇某姑井煤矿(后更名为宜都某煜矿业集团某姑井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井下采掘。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张某在宜都市松木坪镇木梓湾耐火原料矿工作。在木梓湾耐火原料矿报到上班时,经过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尘矽肺病。2011年5月6日,张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2012年5月1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7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四级。张某在某姑井煤业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工伤保险。2014年2月,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53.60元(平均缴费工资为1721.60元),伤残津贴每月1291.20元,从2013年2月起按月支付。

张某认为某姑井煤业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时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其工伤待遇减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职业病检查费、交通费、停工期间工资、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多项费用。

法院判决:某姑井煤业公司赔偿张某伤残津贴损失12912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2912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许多企业以为只要给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某姑井煤业公司正是因为这个错误认识吃了大亏。张某在2011年5月6日就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在30日内(即2011年6月6日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却因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而拖延,导致张某直到2012年3月30日才申请工伤认定,白白耽误了10个月时间。这10个月张某本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每月1291.20元)无法领取,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这12912元的损失。

对于企业来说,以下三点风险必须警惕:

第一,别拿"劳动关系争议"当拖延借口。本案中企业辩称"与张某已无劳动关系",所以不申请工伤认定。但法院认为,即便劳动关系有争议,企业也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企业不能因为怀疑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了新劳动关系,就放任员工的工伤认定被延误。正确的做法是:发现员工疑似职业病,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厘清劳动关系。

第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要如实申报。张某主张公司按3500元/月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但公司只按1721.60元/月申报。虽然法院认为这类差额问题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劳动争议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现实中,很多员工会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劳动仲裁,给企业带来双重麻烦。建议企业每年核对员工实际工资,确保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实际相符,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职业病赔偿要区分"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张某还主张了21万多元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民事赔偿,但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精神抚慰金。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实行"补差原则"——工伤保险已覆盖的项目(如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重复索赔;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另行主张。企业需注意:对职业病员工,除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重视人文关怀,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避免因冷漠态度引发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建立"职业病预警机制":当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如体检异常)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立即介入,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2. 完善离职体检流程:员工离职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
  3. 工资申报定期核查:每季度比对工资表与社保申报基数,发现差异及时调整;
  4. 做好"两不误"沟通:即使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也要单独处理工伤认定事宜,避免"一损俱损"。

职业病防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及时履行工伤认定义务,表面看是"麻烦事",实则是为企业规避更大风险的"护身符"。与其事后赔偿数万元,不如事前花半天时间走完认定程序——这笔账,每个企业管理者都应该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