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需明确交易主体避免个人与公司混淆-枝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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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3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仙桃某材料科技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成立,付某山持股95%,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仙桃某化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登记成立,付某山任监事,持股33.3333%。
枝江某化工公司的经理王某与付某山从2019年7月成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往来沟通定购货物、送货、退桶、开票、催款、对账等事宜。2020年12月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枝江某化工公司均是开具给仙桃某材料科技公司。2021年1月26日,付某山将仙桃某化工公司开票资料微信发给王某。从2021年1月起,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开具给仙桃某化工公司。
2021年10月31日,付某山将加盖了原被告双方公章的《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微信传给王某,该合同约定仙桃某化工公司向枝江某化工公司购买硅溶胶32吨,备注桶128个,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上下调整,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0月31日,付某山微信告知32吨的货物少200公斤。2021年11月25日,枝江某化工公司向仙桃某化工公司开具31.9吨硅溶胶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1月之后,仙桃某化工公司多次通过背书转让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枝江某化工公司货款。
2022年4月30日,付某山通过微信将枝江某化工公司明细(对账)表发给王某,王某回复收到,并表示让会计核对账。该明细表中记载了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收货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数额(方式)、已开发票号码、前期余额、本期余额,表中反映截止2022年3月28日,应付枝江某化工公司货款88912.55元。2022年4月30日,仙桃某化工公司通过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枝江某化工公司32045元。2023年2月21日,王某微信向付某山催收余下货款58177元,仙桃某化工公司没有支付,枝江某化工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枝江某化工公司庭审中称截止2023年11月20日,仙桃某化工公司欠货款58177.6元、桶10个。庭后,枝江某化工公司书面向法院确认,以仙桃某化工公司制作的对账明细为准,即认可截止2022年3月28日,仙桃某化工公司欠枝江某化工公司88912.55元,减去2022年4月30日支付的32045元,仙桃某化工公司还下欠56867.55元。
法院最终判决:仙桃某化工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枝江某化工公司货款56867.55元,并从2023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了枝江某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千万别把“公司交易”和个人交易混在一起! 表面上看,仙桃某化工公司以为自己能“甩锅”——辩称所有买卖都是股东付某山个人干的,和公司无关。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因为证据太清楚了:从2021年开始,付某山用微信把公司开票信息发给对方、公司直接收发票、签合同盖公章、还用公司名义付货款(比如背书转让承兑汇票)。这些动作都证明:交易主体就是仙桃某化工公司,不是付某山个人!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
- 用微信聊生意太随意:以为“口头说说”“微信发个文件”就行,结果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是代表公司还是自己。
- 发票开错主体:像本案中,2020年之前发票开给A公司,2021年后突然开给B公司,但没书面确认变更。一旦出事,对方可能说“我根本不知道和B公司有交易”。
- 股东乱用身份:股东既是A公司老板又是B公司监事,用微信沟通时没注明“我是代表B公司”,导致责任归属模糊。
征和律师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
- 交易前“三确认”:签合同前,务必书面确认对方是“以公司名义”交易(比如合同写清公司全称+盖公章),别只靠微信聊天!对方股东或员工说“我来办”,一定要追问:“这是代表贵公司吗?请提供授权书。”
- 发票和付款“对得上”:发票抬头、付款账号必须和合同主体完全一致。如果中途要换公司(比如本案中从A公司转到B公司),必须签补充协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原公司继续担责。
- 微信记录“留证据”:日常用微信沟通时,每笔关键信息(如对账、催款)都要加一句:“以上内容代表XX公司确认”。重要文件别只发微信,补一份带公章的邮件或纸质回执。
记住:公司不是“橡皮图章”!只要交易中用了公司名义(比如收发票、付货款),法院就会认定公司要负责。别等被告上法庭才后悔——生意做得大,规矩要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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