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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仍获全额理赔 - 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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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7)鄂0683民初45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0日,王某驾驶鄂F×××××/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广昆高速G80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隧道挡墙,造成车辆、所载货物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经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鄂F×××××/鄂F×××××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鸿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王某。事故后,某鸿公司赔偿云南富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产损失6704元并支付施救费11000元。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枣阳市某平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某鸿公司支付维修费103000元。

2017年4月20日,某鸿公司为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94752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1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0日24时止。

经法院委托,湖北华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96662元(材料费87920元、工时费11380元、废料残值2638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民财保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某鸿公司损失99456元,包括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路产损失4704元、机动车损失险赔偿车损92752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即使未及时与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只要证据充分,仍可获得理赔。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车辆出事后必须等保险公司来定损才能维修,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赔。但本案恰恰推翻了这种误解!

法律风险点分析:

  1. "必须48小时内通知"不是硬性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知我公司",但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这说明,虽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是良好做法,但即使错过了48小时,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真实性和损失金额,企业仍可能获得理赔。企业不必因为一时疏忽未及时通知就放弃索赔权利。

  2. 自行维修≠无法理赔

    很多企业担心"先修车后理赔"会被拒赔,但本案中某鸿公司自行维修后,通过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依然获得了法院支持。关键不在于是否等保险公司定损,而在于能否提供客观、可信的损失证据。

  3. 保险公司"不认可维修费"的常见套路

    保险公司常以"受损车辆应当会同保险公司定损"为由拒绝理赔。但本案表明,只要企业能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证明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偿义务。企业不必过分担心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而无法获得赔偿。

企业防范建议:

作为企业,一定要记住:保险合同是双向的,企业有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也有及时理赔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公司的推诿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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