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未签合同难获足额工资 - 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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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06民终24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张某于1969年参加工作,原为枣阳市某物有限公司职工,于2008年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即被枣阳市某物有限公司返聘继续从事租房、清收房租以及内外接待等工作。张某认可枣阳市某物有限公司已支付其部分工资至2017年12月。2017年12月18日,张某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枣阳市某物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131400元。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张某在2008年1月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张某的劳动关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终止,决定不予受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要求公司补发13万余元工资的请求未获支持。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退休老人讨薪失败,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退休人员返聘,必须签合同!
很多企业认为:"老员工退休了,人靠谱,口头说好就行,不用签合同。"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能面临被动,而员工也难以维权。
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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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意味着:- 不能简单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支付最低工资
- 不能按在岗职工标准计算工资
- 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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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标准必须明确
本案中张某主张"公司口头承诺按在岗职工标准发工资",但无法提供证据,所以败诉。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只口头约定报酬
- 没有明确是按月固定发放,还是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 没有区分退休返聘与正式员工的工作性质差异(本案中张某自己承认"工作是一阵一阵的,时松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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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谁主张谁举证!张某要求补发工资,就必须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报酬标准"。企业则需证明"已按约定足额支付"。没有合同,双方都难以自证。
企业防范建议:
✅ 必须签书面协议
退休返聘一定要签《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明确:
- 工作内容和时间(注明"非全日制"或"临时性")
- 报酬计算方式(按月?按天?按件?)
- 具体金额或计算标准
- 支付时间和方式
✅ 保留完整支付凭证
每次支付劳务报酬都要让员工签收,注明"XX年XX月劳务费",避免笼统写"工资"。
✅ 区分管理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按正式员工管理:
- 不适用考勤制度
- 不强制参加职工会议
- 不能简单套用在岗职工薪资标准
- 建议购买商业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
✅ 定期复核协议
劳务协议建议1-2年一签,根据工作内容变化及时调整条款,避免"口头承诺多年后扯皮"。
记住: 退休返聘是双赢的好事,但必须规范操作。口头约定省了签合同的"小麻烦",可能带来诉讼的"大麻烦"。本案中企业虽胜诉,但也耗费了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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