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约定-当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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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3月5日,当阳某公司作为甲方与湖北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纸箱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做纸箱,合同期限为一年。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确认后5日内交货,货款结算采用四个月账期,即第一个月货款在第四个月28-31日前付清,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当阳某公司按湖北某公司订单数量生产并交货。经双方对账,截至2024年7月31日,湖北某公司尚欠纸箱款2683620.66元、印刷品款1385元,合计2685005.66元。2024年8月15日,当阳某公司向湖北某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7日内付款,但湖北某公司一直未支付。
法院判决:湖北某公司需向当阳某公司支付货款2685005.66元,并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69%计算利息;驳回当阳某公司要求吴某、佛山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不能随意要求股东或关联方为公司债务"买单"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踩的"连带责任"大坑。当阳某公司虽然赢了官司,要回了货款,但想让湖北某公司的股东吴某和佛山某公司一起"还钱"的请求却被法院驳回。为什么?
关键在于: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不是想有就有的! 就像借钱给朋友,不能说"你弟弟也得还",除非你弟弟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法院明确指出: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不能靠"我觉得应该"来认定。
本案中,当阳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 合同没约定:买卖合同只约定了湖北某公司付款,没让吴某或佛山某公司签字担保
- 证据不足:拿不出证据证明吴某是"实际控制人"或佛山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
- 想当然思维:以为"吴某管公司""佛山某公司是股东"就可以让他们一起还钱
这种错误在中小企业中太常见了!我们经常接到企业主咨询:"对方公司没钱,能不能找老板个人要?"但现实是: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股东不用为公司债务兜底:
- 股东在合同上签字担保
- 股东抽逃出资或恶意转移财产
-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
- 合同明确约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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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多问一句"
与新客户签约时,直接问:"需要股东个人担保吗?"如果对方是小微企业或初次合作,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条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别怕显得不信任——正规企业都理解这是商业惯例。 -
交易中"留好证据"
- 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单(注明"已收货"而非简单签名)
- 催款用书面函件(微信/邮件也算),并保留送达证明
- 定期对账并由对方盖章确认(像本案中当阳某公司就做了这点,所以货款金额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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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问题时"先查身份"
发现客户拖欠货款后,立即查清:- 股东是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 是否存在财产混同?(如用个人微信收货款、公私账户混用)
- 实际控制人是谁?(需有会议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
没有证据就起诉要求股东连带还款,很可能像本案一样"白忙一场"。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特别是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对"法人人格否认"(即要求股东还钱)的认定更加严格。企业主们千万别再抱着"反正公司和老板是一家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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