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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书面通知员工属违法 - 当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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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劳动争议

案号
(2023)鄂05民终2143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李某芹于1999年6月入职当阳某公司,2010年9月27日,请婚假18天;2010年11月24日,以身体不适请假1个月;2011年4月5日,从2011年4月8日请假至12月20日;2011年12月14日,以身体不适请假1年;2015年12月20日,以身体不适请假1年;2016年12月20日,以身体不适请假1年,之后未再上班。2020年1月1日,当阳某公司与李某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约定李某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工资及福利,社保由李某芹自行承担(公司代缴后年底结算),停薪留职期满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回岗,否则公司可按自行离职处理。2021年1月1日,当阳某公司下发文件,要求停薪留职人员在2021年3月1日前办理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2021年1月29日,李某芹姐姐李某琼代李某芹领取了入股金。2021年3月,当阳某公司伪造李某芹签名,以“离职”为由办理社保减员。2021年4月起,当阳某公司停止缴纳社保,李某芹自行缴纳社保。2022年9月26日,李某芹姐夫沈某权就公司伪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信访。2022年10月9日,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书称“2021年1月29日李某芹姐姐代其办理了离职手续”。2023年1月4日,李某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驳回,李某芹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判决撤销当阳某公司的离职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与李某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企业必须警惕的劳动风险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自以为是”操作——公司认为员工长期不上班、亲属代领钱款,就等于默认解除劳动关系。但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面对面”,不能“想当然”

风险点1: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通知本人,不能靠“猜”
公司以为李某芹姐姐代领入股金就是“办了离职手续”,还贴了公告,就等于解除了合同。但法院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解除必须由员工本人确认或书面授权。姐姐领钱不等于同意离职,公司公告也不等于通知到人。尤其本案中,停薪留职协议明明约定到2021年12月31日,公司却在2021年3月就单方面操作,属于典型的“自己定规则自己破”。
企业怎么做: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解除通知书》)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并保留签收证据;如员工拒收,需用邮政EMS注明文件名称并留存寄送记录。千万别用“我以为他知道”来替代法律程序!

风险点2:仲裁时效起算点不是“实际发生日”,而是“员工知道日”
公司认为李某芹2021年4月自己交社保,就该知道被开除了,2023年才仲裁早超时了。但法院认定:公司没证据证明李某芹当时知情,而李某芹在2022年10月信访后才从街道意见书中发现“被离职”,2023年1月仲裁完全合法。
企业怎么做:别把“社保停缴”“工资停发”当作员工知情的证据!员工可能真不知道。每次重要操作(如停薪、减员)后,必须让员工书面确认知晓,否则未来打官司时,员工一句“我不知道”,你就得吃哑巴亏。

风险点3:停薪留职管理混乱=给劳动纠纷埋雷
公司对李某芹长达10年的请假、停薪留职管理极其随意:协议修改无规范流程,停薪期满未及时跟进,甚至伪造签名办减员。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最终让公司付出继续履行合同的代价(可能补发工资+补缴社保)。
企业怎么做

三、给企业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员工长期不来上班,我早就当自动离职了”,但法律不认“潜规则”。本案中,公司就因一个错误认知:“亲属代办事=员工同意”,赔上了时间和诉讼成本。记住:劳动纠纷中,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你拿不出“员工亲自确认解除”的证据,败诉就是大概率事件。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规范。比如:

这些动作看似多花几分钟,却能避免数万元的赔偿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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