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票据拒付账户余额不足需从到期日支付利息-潜江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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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4)鄂96民终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18日,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某乙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27,该商业承兑汇票载明承兑人为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兑人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8日,汇票金额为200000元;承兑人签章处有“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字样。某乙公司取得上述票据后,因交易需要,将汇票背书转让某丙公司,后某丙公司因欠付某甲公司钢材款,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甲公司。
某甲公司持有该汇票后,于汇票到期日前在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支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该行经查询发现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某甲公司遂告知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此后亦多次联系、催促,但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款。
2023年5月25日,某甲公司向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邮寄《催促支付汇票款的函》,要求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票面款,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次日签收。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付款。
2023年9月11日,某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因该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钢材,遂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甲公司。案涉汇票到期后,自2021年12月起,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丙公司追索票面款,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也多次找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票面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某丙公司连带向某甲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18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同时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的核心观点很简单:企业作为票据承兑人,如果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据被拒付,即使持票人没按电子票据规定操作,也必须从票据到期日开始支付利息,不能推到起诉日才计算。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院认定:第一,某甲公司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就等于已经向承兑人“要钱”了(纸质票据中这一步很关键);第二,承兑人账户没钱导致付不了款,相当于自己“拒绝付款”,这责任得自己担;第三,承兑人辩称“持票人没在电子系统提示付款”,但本案是纸质汇票,不适用电子票据规则,所以理由不成立。最终,利息必须从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8日)起算,而不是从起诉日(2023年9月15日)开始。
这对企业有什么警示?很多老板觉得“票据到期了不付钱也没事,反正拖一拖”,但本案血淋淋地告诉我们:账户余额不足=自动拒付=从到期日当天起算高额利息! 更麻烦的是,前手背书人(如某丙公司)也可能被拉来连带赔钱。企业要避免这种风险,记住三点:
- 管好账户“钱袋子”:签发或承兑票据后,务必确保账户留足资金。别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发现余额不够——银行查出来付不了款,就直接算你“拒付”,利息从到期日滚起,拖一年可能多付上万块。建议设置账户余额预警,尤其在票据到期前一周重点盯紧。
- 分清纸质票和电子票:本案中,潜江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死磕“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但法院直接指出“这是纸质汇票,不适用”。现实中,很多企业混用两种票据:纸质票只需委托银行收款就算提示付款;电子票必须在系统里操作。签发前务必确认票据类型,别拿错规则当挡箭牌。
- 别当“沉默的鸵鸟”:某甲公司多次催款、发函,承兑人却装看不见。法院认为,账户长期没钱+不沟通,就是默认拒付。企业收到付款请求后,哪怕暂时没钱,也要主动联系持票人说明情况、协商延期(保留书面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一句话总结:票据不是“空头支票”,到期日就是“倒计时”。企业管票先管钱,留足余额、分清规则、及时沟通,才能躲开利息大坑。否则,像本案一样从2021年拖到2023年,光利息就多掏上万,还得赔本金——这冤枉钱,真没必要花!